#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議事規則1011126(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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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來源：https://www.kmt.org.tw/2012/11/1011126.html
原始發布：2012-11-27T13:11:00+08:00
內容形式：規章／公告
原始標籤：黨務規章
主要主題：[黨史、組織與黨務制度](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party-history/index.md)
此版本建立：2026-10-04T21:34:42.964007+08:00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議事規則

1.中華民國41年10月30日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次會議通過

2.中華民國41年11月6日第7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正

3.中華民國46年4月8日第10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34次會議修正

4.中華民國54年1月23日第9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103次會議修正

5.中華民國65年12月22日第11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修正

6.中華民國84年1月24日簽奉秘書長核定

7.中華民國90年9月3日第16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5次會議修正

8.中華民國92年6月16日第16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58次會議修正

9.中華民國93年5月17日第16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67次會議修正

10.中華民國101年11月26日第18屆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第152次會議修正

  


第一條 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之議事，除黨章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二條 **本會議以每星期一上午舉行一次為原則，由中央委員會秘書長主持，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成員如下：出席人員為秘書長、政策會執行長、副秘書長、本會各單位主管、經指定之政策會副執行長、青年團總團長或執行長。列席人員為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執行長、黃復興黨部書記長、立法院黨團書記長、主席辦公室主任、秘書長辦公室主任、各單位相關副主管、主任等。**

如有需提報中央常務委員會之議案，**在工作會議停開期間，可簽奉秘書長核定後先行辦理，嗣後再補提工作會議完成程序。**

出席同志應親自參加會議，不克出席時應派人代理；列席同志不克列席時應先請假。

第三條 本會議議程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編訂，**簽請秘書長核定** 。各單位之提案或報告案，均應簽奉秘書長核閱後，**於會議前一週星期五中午前** ，併同原簽影本送交行政管理委員會彙編。

第四條 本會議之任務：

一、研辦主席提示事項。

二、研辦中央常務委員會議交議事項。

三、研討黨務重要工作及本黨決策之擬議事項。

四、審議中央委員會重要規章、工作計畫及工作檢討改進事項。

五、審議中央委員會預算、決算及追加案。

六、一般黨紀案件之審議。

七、研討各單位提報有關重要業務問題及協調配合事項。

第五條 **本會議如須表決，以舉手方式行之。必要時得用起立或無記名方式行之。** （註：本條為新增文字。）

第六條 本會議決定(議)事項，除須報請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核議者外，餘經決定(議)後，即由各主管單位執行之；並將執行情形送考核紀律委員會彙整，於下次會議提報。

第七條 本會議開會時由行政管理委員會紀錄，經秘書長核閱後，**呈請主席核備，並於下次會議時確定之。**

第八條 本會議之議程、決議、紀錄及各出列席同志之重要發言，除會議決定由文化傳播委員會統一安排對外發布，或指定業務相關主管同志對外說明外，與會同志對於本會議內容，對外一律嚴守秘密，不得擅自透露。

第九條 本規則經中央委員會工作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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