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國民黨黨員入(退)黨辦法108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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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來源：https://www.kmt.org.tw/2020/03/1080327.html
原始發布：2020-03-11T15:44:00.001000+08:00
內容形式：規章／公告
原始標籤：黨務規章
主要主題：[黨史、組織與黨務制度](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party-history/index.md)
此版本建立：2026-10-04T21:34:45.078986+08:00

中國國民黨黨員入(退)黨辦法

中華民國三十九年十月八日中央改造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四十五年四月廿三日第七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二六九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四十七年七月廿八日第八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六九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三年八月廿八日第十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三九一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七月二十日第十一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二月廿三日第十二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廿四日第十二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一七四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日第十四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三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六日第十五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一四七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第廿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一○八年三月廿七日第廿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六十八次會議修正

  


第 一 條 為發展本黨組織，強化黨員陣容，尊重黨員入(退)黨意願，特依據黨章第七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以上，信仰三民主義，願遵行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得依規定申請入黨，經本黨許可後為本黨黨員大陸地區認同三民主義、贊成本黨黨章及黨員守則者，均視為本黨之精神黨員

第 三 條 申請入黨應填具入黨申請書一份(附件一)、附繳二吋正面半身相片一張、當年度黨費，向戶籍地或服務單位地區所屬黨部提出申請，入黨所需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回復黨籍申請依入黨申請程序辦理。

第 四 條 直轄市、縣(市)級黨部設置入黨審核小組，入黨審核小組委員若干人，由書記長擔任召集人，委員由直轄市、縣(市)黨部委員、評議委員及紀律委員組成。

第 五 條 中央設置入黨審核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組織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負責審核以下案件：

一、直轄市、縣(市)級黨部報送入黨申請案。

二、其他有關入黨申請申訴或具名檢舉案之處理。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級黨部負責入黨各項作業，其作法如下：

一、黨員入黨收件後，應先確認其意願、瞭解其動機，填寫黨員入黨審核訪問表(附件二)，並核對入黨資料是否完整。

二、黨員入黨資料完備後，經提請直轄市、縣(市)級黨部審核小組通過後，於黨籍系統中輸入已審核，再將入黨審核訪問表及入黨申請書報送中央。

三、每月10日之前，將上月入黨申請案報送中央。

四、入黨申請人資料經中央入黨審核小組通過後，核發黨證字號，由直轄市、縣(市)級黨部製發黨證。

第 七 條 凡有下列情形退黨者，自退黨聲明日起二年內不得申請回復黨籍。

一、黨員自願退黨，須填具退黨聲明書並親自簽名，逕向黨籍所屬黨部提出申請，所屬黨部函報中央核定。

­二、黨員公開聲明退黨，所屬黨部應將公開聲明之文件函報中央核定。

三、黨籍總檢查期間自願註銷黨籍者。

黨員受撤銷或開除黨籍處分，需經黨紀相關規定審核同意恢復黨籍後，方得申請回復黨籍。

第 八 條 黨籍總檢查期間依規定被註銷黨籍者，得隨時申請回復黨籍。

第 九 條 直轄市、縣(市)級黨部製發黨證後，應舉行宣誓授證典禮，並報請上級黨部派員監誓。其儀式與誓詞如附件(三)(四)。

第 十 條 直轄市、縣(市)級黨部得根據本辦法，另訂實施細則或工作要點報備實施。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