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國民黨直轄市、縣(市)委員會主任委員選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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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來源：https://www.kmt.org.tw/2017/08/blog-post_36.html
原始發布：2017-08-31T17:50:00+08:00
內容形式：規章／公告
原始標籤：本週KMT、縣市主委直選專區、黨務規章
主要主題：[選舉、提名與公投](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elections/index.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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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直轄市、縣****(****市****)****委員會主任委員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一0六年八月九日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七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黨章第二十六條制定之。  
  
第二條  
本黨直轄市、縣(市)委員會主任委員（以下簡稱縣市主委）選舉，由黨員依本辦法之規定，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法選舉之。  
縣市主委之選舉，應於任滿二週前辦理完成。  
  
第三條  
本黨黨員入黨或回復黨籍連續滿二年以上，黨籍隸屬各該縣市黨部，曾任直轄市、縣(市)委員會委員、評議委員、鄉鎮市區黨部主任委員(常委)、紀律委員會常委等職務以上之任一項黨職，未曾受停權一年以上、撤銷黨籍及開除黨籍之黨紀處分者，得於戶籍及黨籍之相同所在縣市黨部辦理候選人登記。  
  
第四條  
黨員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檢肅流氓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洗錢防制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或犯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有關公然聚眾暴動、施強暴脅迫或賄選等罪、農會法或漁會法之賄選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稱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有關與兒童或少年從事性交易之罪或刑法有關殺人、重傷害、搶奪強盜、重大侵佔、重大詐欺、重大背信、恐嚇取財或擄人勒贖等罪，經法院第一審判處有罪者，一律不得參加本黨縣市主委選舉為候選人。  
前項辦理縣市主委選舉登記前業已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黨員犯第一項之罪，雖未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惟經本黨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認定對社會公義有害，對本黨聲譽有損者，不得參加本黨縣市主委選舉為候選人。  
  
第五條  
本黨縣市主委選舉參選人應繳交選務作業費，金額於作業細則另訂之，並於選舉公告時載明。  
為維持縣市黨部運作，除中央委員會應負擔之人事費及業務費外，參選人應繳交兩年保證金，金額於作業細則另訂之，並於選舉公告時載明。  
參選人於領表時應繳交之作業費及保證金，應以現金或即期支票繳交，未繳交者，視為未完成領表手續。  
  
第六條  
本黨縣市主委選舉，設直轄市、縣(市)選舉監察小組(簡稱縣市選監小組)，其成員由中央評議委員、直轄市、縣(市)評議委員、委員以上幹部中推薦若干人，提請直轄市、縣(市)委員會通過後組成之，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候選人資格之審查工作。  
二、候選人號次抽籤。  
三、投開票之監察事項。  
四、選舉風紀事項之處理。  
五、監印選票。  
六、選舉結果之審查。  
七、有關選舉規定之解釋。  
  
第七條  
黨籍隸屬各該縣市黨部之黨員參加投票，以入黨或回(恢)復黨籍滿一年，具有黨權者為限，並應親自為之。但一0六年黨主席選舉具投票資格者，不在此限。  
選舉人名冊應於選舉人所屬黨部公開閱覽，並接受更正。  
選舉人投票時應持投票通知單及附照片之黨證或國民身分證、駕照、健保卡、護照。  
  
第八條  
縣市主委選舉之投票所設置，由主辦之直轄市、縣(市)委員會規劃於每一鄉鎮市區至少設一投開票所，並得視實際需要，加設投開票所。  
投開票所應置主任管理員、主任監察員各一人，管理員、監察員若干人，辦理投開票工作。  
  
第九條  
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主任監察員及監察員認定者，該選舉票無效：  
一、不用規定之選舉票或圈選戳記者。  
二、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其圈選無法辨識者。  
三、圈選數超過一名者。  
四、圈選後加以塗改者。  
五、在選舉票上書寫或附加其它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六、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七、將選舉票污染致不能辨別所圈選為何人者。  
八、未加圈選者。

 

第十條  
縣市主委選舉，候選人以得投票數最多者當選；得票數相同時，應由縣市選監小組於投票日後二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但經協調產生人選者，得不舉行抽籤。  
如僅一人登記參選時，以得投票數過半數之票數者當選。  
無人登記或一人參選未能當選時，由中央委員會指派。  
縣市主委選舉結果，應提報中常會審定後公告。

 

第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委員會應於投票日後二週內完成交接。當選人應於規定時間於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宣誓就職，並領取當選證書；未依規定宣誓者，視同未就職，不得行使職權。

 

第十二條  
縣市主委行使職權，應遵守黨的紀律，受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規範，縣市主委職權解除規定於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作業細則由中央委員會定之，奉秘書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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