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符比例原則搜索  綠色恐怖「假國安之名，行整肅異己之實」？

知識庫網址：https://knowledge.kmt.org.tw/articles/2b3f36f0-e746-4858-abf4-66091e9a33a4/
原始來源：https://www.kmt.org.tw/2017/12/blog-post_20.html
原始發布：2017-12-20T12:01:00.002000+08:00
內容形式：新聞稿
原始標籤：新聞稿
主要主題：[憲政、司法與政府治理](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governance/index.md)
此版本建立：2026-10-04T21:34:51.681115+08:00

新 聞 稿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 106.12.20   
  
不符比例原則搜索  綠色恐怖「假國安之名，行整肅異己之實」？  
  
中國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王鴻薇今(20)日就昨天新黨4名青年軍遭到不符比例原則的搜索、訊問事件，質問法務部長邱太三，到底台灣的司法人權在哪？同時也質疑總統蔡英文，是否「假國安之名，行整肅異己之實」？是否因蔡英文無法搞好兩岸關係，就找幾個替死鬼來扣上他們幫助匪諜、影響國安，才導致兩岸關係不好。她強力譴責這個事件中充滿程序不正義，呼籲蔡英文及邱太三均應出面交代，還要讓這樣綠色恐怖在台灣發生嗎？  
  
國民黨文傳會副主委王鴻薇、洪孟楷及信律國際法律事務所王瀚興律師今天上午召開「蔡政府綠色恐怖，人人都是嫌疑犯？」記者會，針對昨天新黨青年軍王炳忠等4人被檢調大動作搜索並帶回偵查一整天的事件，指出王炳忠等人都是證人而非被告的身分，卻遭到非證人身分的對待，到證人家中搜索及拘提，這種作法令人匪夷所思且無法接受，是台灣民主法治史上最黑暗的一天。  
  
王鴻薇認為，促轉條例通過後，蔡英文說是要追求社會和解，為過去的政治犯做平反，但至今蔡政府沒為任何政治犯做平反，卻在昨天製造了很多位政治犯。  
  
王鴻薇指出，王炳忠等4位新黨青年軍是以證人身分被傳喚，本來他們接到的是分別由台北地檢署及調查局所開出2張傳票，要在昨天早上8點半報到，但6點時檢察官就帶大隊人馬到家中搜索並直接拘提，律師到現場還被拒絕在門外不能進入，且後來他們被帶到非常神秘的調查局國安站，在無律師陪同下接受10多個小時的訊問。她說，昨天司法偵查的過程中，充滿不正義且侵害人權，是台灣民主法治社會應該有的司法人權嗎？  
  
王鴻薇表示，昨天的事件讓人感到痛心，難道台灣回到匪諜就在你身邊的年代嗎？執政黨可以對在野黨的幹部這樣明目張膽地違反司法人權的進行綠色恐怖嗎？未來每個人都要非常害怕，會不會跟侯漢廷一樣家裡門鈴響了開門後就被帶走，這不是綠色恐怖嗎？   
  
洪孟楷指出，檢方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告訴媒體在王炳忠家中搜出人民幣及簡體字文件，現在台灣的銀行幾乎都能換到人民幣，簡體字用WORD都能轉換，是不是有人民幣的人都有可能被法務部當成嫌犯、有問題的人、洩密者或違反國家安全的人？全台灣有人民幣的民眾是不是都需要到法務部自首？  
  
洪孟楷呼籲檢調必須正式說明，除了人民幣及簡體字，到底掌握了甚麼確切證據，讓你們需要破門而入、強行帶人，放任這樣的行為對待人民，執政黨好意思說自己是民主進步的嗎？在中華民國合法成立的政黨，難道因為和執政黨的政治理念不同，就可以被特殊對待？過去30年台灣沒經歷過這樣的戒嚴情況，沒想到蔡政府執政1年半後，就讓人民感受到綠色恐怖的恐懼。  
  
王瀚興律師則以多項判決及裁定結果質疑昨日法務部及北檢等相關單位的行動。首先，依照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2494號判決，證人或被告的身分不容模糊，依證人身分被傳喚有作證的義務，被告的話可以選擇律師、保持緘默、被告知罪名、申請調查有利證據等權利；昨天的狀況是以證人名義傳喚，實際在規避可以選任律師及保持緘默的相關權利。  
  
關於能否先發拘票的部分，王瀚興律師指出，台南高分院刑事判決100年度選上訴字296號，司法警察官如昨天的調查局，原則上沒有強制證人到庭的權限；關於檢察官能否預開拘票、預備對方不來直接拘提，該判決也顯示檢察官不能先開拘票。昨天北檢新聞稿中說他們同時開了傳票、拘票、搜索票這一點，剛好證明北檢牴觸司法法院的意見，讓人質疑這種違法搜索及傳喚的作為。  
  
王瀚興律師表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5條，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到確實可以拘提且課罰鍰，但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申字第221號的裁定中明載，檢察官傳證人到庭證人沒到，當時申請罰鍰3萬元的裁定未准，因為法院認為證人傳不到還能用其他方式作為，甚至可以請警方做傳票的送達，不可能直接跳到罰鍰；律師說，連罰鍰都不能直接裁定了，設想自己遇到昨天王炳忠先生的情況，當然會擔心自己會被證人轉被告，會想找律師。  
  
王瀚興律師希望法務部及北檢等相關單位針對為何做到這種程度的偵查做相關說明，並以聊齋誌異中盜戶的故事為例，質疑檢調單位在這個時代難道也要在區分政治統獨立場後，才決定對個人做何種程度的偵查作為嗎？這樣司法能算是進步的嗎？  


  


[![](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img/b/R29vZ2xl/AVvXsEgXgvZQw8jfc_JaiMDN4Z5J05Y8HRKR7S7d4QrBrUaMBgw5AZoADyRBMS_rvSdYEe0KeyETp8uaAePWYLypBEfL5SXPCmXepYM3zcBsnn4reDx-rH2CUVSsBVMIQud9RRmJy27VxRy-_pgS/s640/QQ9A0770.JPG)](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img/b/R29vZ2xl/AVvXsEgXgvZQw8jfc_JaiMDN4Z5J05Y8HRKR7S7d4QrBrUaMBgw5AZoADyRBMS_rvSdYEe0KeyETp8uaAePWYLypBEfL5SXPCmXepYM3zcBsnn4reDx-rH2CUVSsBVMIQud9RRmJy27VxRy-_pgS/s1600/QQ9A0770.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