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淑慧粉專 2026-10-06:兩條人命還不夠？人民還能理解多少次這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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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發布：2026-10-06T23:57:14+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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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版本建立：2026-10-14T19:44:32.698173+08:00

兩條人命還不夠？人民還能理解多少次這樣的判決？

土城家暴男當街持刀、鋁棒殺害妻子和小姨子，一次奪走兩條人命，一審卻逃過死刑。

看完整個判決理由，我只能說：

五大荒謬，字字句句都讓我難以想像，這些文字到底是怎麼寫得出來的？

第一，#殺得還不夠多？

合議庭認為，依照憲判8，單從殺害人數來看，必須達到3人以上，才符合「殺害多人」。

所以，兩條人命還不夠？

更荒謬的是——到底誰負責定義「多人」？

今天這個合議庭說3人，下一個合議庭會不會認為4人才叫多人？

第二，殺的不是特定弱勢，所以犯罪結果「#沒那麼嚴重」？

憲判8例示的對象，包括兒童、老人、孕婦、身心障礙者等「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者」。

而本案兩名被害人不屬於這些身分，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犯罪結果與憲判8例示的嚴重情形有別，甚至認定：

#犯罪結果不是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

所以，一個有家暴紀錄的男人，開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再持刀、鋁棒在大街上把兩個人活活殺死。

難道只因為她們不是兒童、老人、孕婦或身障者，

這個加害者就變得「沒那麼壞」？

這兩條人命的死亡，就變得「沒那麼嚴重」？

第三，法院竟認定犯罪手段「#並非特別殘酷」

這一段，我真的看得難以置信。

判決認為，被告主要以廚刀砍刺，因為刀具殺傷力強，數分鐘內便造成死亡，

因此：

「未使2名被害人死前蒙受煎熬或額外之痛苦歷程。」

所以認定謝文雄的犯罪手段：「並非特別殘酷。」

也就是說，因為殺得夠快，所以不算特別殘酷？

竟然因為「死亡得夠快」，成為不符合最嚴重犯罪的理由之一？

第四，檢察官還得證明：他以後可能會再殺人？

法院認為，檢察官沒有證明被告具有：

「再犯殺人罪的高度危險。」

可是兩條人命已經沒了。

我們現在是在審判他已經殺了兩個人的行為，結果還要求檢察官要預測：他未來會不會再殺第三個？

第五，還要證明：這個人已經無法教化？

法院又認為，檢察官沒有證明被告：欠缺更生教化及再社會化的可能。

所以現在要判死刑，似乎變成要一道一道闖關：

殺了幾個？

殺的是不是特定弱勢？

手段是不是夠殘酷？

以後還會不會再殺？

還有沒有可能教化？

一道又一道門檻。

如果當街殘忍殺害兩條人命，仍然不足以構成「犯罪情節最嚴重」，究竟還要嚴重到什麼程度，台灣法律上的死刑才真的用得到？

這個判決每一個讓人民難以理解的地方，

#正凸顯憲判8把死刑的門檻推到了多荒謬的程度。

我也想起沈伯洋委員過去的一段話。

2020年嘉義鐵路殺警案，一審以被告精神疾病、欠缺辨識能力判決無罪，引發全國譁然。

當時沈伯洋看完判決後，替法院的法律邏輯辯護，最後告訴大家：

「應該要找立法委員重新立法，而不是找法官。」

沈伯洋的話，說得很輕鬆。

但現在法律上的死刑明明還在， 但卻被法官人為解釋設下種種標準。

到底還有多少民眾，能夠繼續「理解」這樣的判決？

人民不是看不懂法律。人民真正無法接受的是：

法律明明還有死刑， 但是否因為這個國家的當權者廢死的態度，所以出現一道又一道的解釋、一道又一道的門檻，讓死刑變成幾乎用不到的刑罰？

不要只要求人民「理解法官」，

卻不問： 法官到底能不能理解人民對司法正義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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