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庫觀點】  民進黨破壞法制 應速補救 吳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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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發布：2016-07-29T10:44:00.0020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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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觀點】  民進黨破壞法制 應速補救 吳威志  
  
民進黨傾全黨資源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就法論法，首先這條例採用了兩蔣時代與中國大陸威權時期的「特別法」立法模式；許多民進黨籍立委還沾沾自喜大肆宣揚。殊不知此舉靠攏了他們不以為然的中國大陸立法。  
  
中國大陸制定「行政許可法」，讓全國人大或國務院對於全國國家行政事務，經決議後可以優先行政，排除其他法律之適用。又採用「舉證責任轉換」，把國家機密、公務貪瀆、重大經濟犯罪，不明確財產舉證責任轉由嫌疑人負擔。另外，只要多數表決通過就是法律，人權基本保障如自由權、參政權，甚至平等權、財產權均可因多數表決而緩略。加上只要訂立「特別法」就算了事，事前或事後對普通法均無全盤的修法體系。甚至，時常採行「溯及既往原則」，得以新訂法律或複決推翻舊法，加上《民法》規定無法律則依國家政策，政策一改契約無效，足讓法律形成統治工具。  
  
所以，立法院此一條例的立法方式，便給了全面執政的民進黨製造新威權政府的機會。當然，另一方面，條例違背法治國原則與憲法保障，所以未來如何因應，兩黨可以從兩方面思考。  
  
國民黨宜提出大法官解釋或公投。因為從憲法層面，該條例違反《憲法》第7條「黨派平等」及第15條「財產權保障」。政黨歸屬《人民團體法》範圍，政黨財產尚屬私人財產的保障範圍，不能以個案、片面立法遂行奪取之目的。若是立法者只針對一黨立法，違反個案立法禁止原則。  
  
其次，該條例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依法行政舉證責任原則、法治國分權原則、時效消滅原則。因為條例主管機關缺乏司法權的審定與救濟；採用了「舉證責任轉換原則」，嚴重侵害人權、侵奪不明財產，無異將台灣推入綠色恐怖時代。再加上條例內容亦侵害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的權力，違背法治國分權原則。  
  
國民黨可聲請釋憲，當然，國民黨亦可依據《公民投票法》推動全國人民公投，一方面訴諸違憲違法的立法問題，一方面教育人民認識人權保障。  
  
民進黨則宜應盡速推動相關立法。民進黨立委要推動民國34年8月至78年的轉型正義，縱然排除「原住民」，但應檢討當年國民黨主政政府實施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政策，當年是否有豪取掠奪私人資產、是否有錯誤地將資產重分配，應該一併轉型清算還給原地主。所以既然有了此一條例，則該進一步考慮訂定「政府不當侵害台灣光復前私產處理條例」，才能真正了解台灣光復前之正義。  
  
因為此一條例以特別法破壞了時效消滅法制，所以民進黨立委應該盡速推動普通法檢討與修法，才能因應所謂特別法。故宜整體修正普通法──《民法》債權消滅時效，或應將目前最長15年時效改為72年。假如立法者可以不理會《憲法》而訂定法律，名為特別法，而且還不需檢討普通法是否有修訂的必要。試問，還要普通法做什麼？  
  
（本文刊登於105.07.2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民進黨傾全黨資源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就法論法，首先這條例採用了兩蔣時代與中國大陸威權時期的「特別法」立法模式；許多民進黨籍立委還沾沾自喜大肆宣揚。殊不知此舉靠攏了他們不以為然的中國大陸立法。   
  
中國大陸制定「行政許可法」，讓全國人大或國務院對於全國國家行政事務，經決議後可以優先行政，排除其他法律之適用。又採用「舉證責任轉換」，把 國家機密、公務貪瀆、重大經濟犯罪，不明確財產舉證責任轉由嫌疑人負擔。另外，只要多數表決通過就是法律，人權基本保障如自由權、參政權，甚至平等權、財 產權均可因多數表決而緩略。加上只要訂立「特別法」就算了事，事前或事後對普通法均無全盤的修法體系。甚至，時常採行「溯及既往原則」，得以新訂法律或複 決推翻舊法，加上《民法》規定無法律則依國家政策，政策一改契約無效，足讓法律形成統治工具。   
  
所以，立法院此一條例的立法方式，便給了全面執政的民進黨製造新威權政府的機會。當然，另一方面，條例違背法治國原則與憲法保障，所以未來如何因應，兩黨可以從兩方面思考。   
  
國民黨宜提出大法官解釋或公投。因為從憲法層面，該條例違反《憲法》第7條「黨派平等」及第15條「財產權保障」。政黨歸屬《人民團體法》範圍，政黨財產尚屬私人財產的保障範圍，不能以個案、片面立法遂行奪取之目的。若是立法者只針對一黨立法，違反個案立法禁止原則。   
  
其次，該條例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依法行政舉證責任原則、法治國分權原則、時效消滅原則。因為條例主管機關缺乏司法權的審定與救濟；採用了「舉證責 任轉換原則」，嚴重侵害人權、侵奪不明財產，無異將台灣推入綠色恐怖時代。再加上條例內容亦侵害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的權力，違背法治國分權原則。   
  
國民黨可聲請釋憲，當然，國民黨亦可依據《公民投票法》推動全國人民公投，一方面訴諸違憲違法的立法問題，一方面教育人民認識人權保障。   
  
民進黨則宜應盡速推動相關立法。民進黨立委要推動民國34年8月至78年的轉型正義，縱然排除「原住民」，但應檢討當年國民黨主政政府實施三七五 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政策，當年是否有豪取掠奪私人資產、是否有錯誤地將資產重分配，應該一併轉型清算還給原地主。所以既然有了此一條例，則該進 一步考慮訂定「政府不當侵害台灣光復前私產處理條例」，才能真正了解台灣光復前之正義。   
  
因為此一條例以特別法破壞了時效消滅法制，所以民進黨立委應該盡速推動普通法檢討與修法，才能因應所謂特別法。故宜整體修正普通法──《民法》債 權消滅時效，或應將目前最長15年時效改為72年。假如立法者可以不理會《憲法》而訂定法律，名為特別法，而且還不需檢討普通法是否有修訂的必要。試問， 還要普通法做什麼？   
  
（本文刊登於105.07.2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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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行政許可法 #特別法  
民進黨破壞法制 應速補救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www.npf.org.tw/1/16015>

*原文出處: http://www.npf.org.tw/1/16015  
*以上內容僅代表各媒體、作者觀點  


民進黨傾全黨資源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就法論法，首先這條例採用了兩蔣時代與中國大陸威權時期的「特別法」立法模式；許多民進黨籍立委還沾沾自喜大肆宣揚。殊不知此舉靠攏了他們不以為然的中國大陸立法。   
  
中國大陸制定「行政許可法」，讓全國人大或國務院對於全國國家行政事務，經決議後可以優先行政，排除其他法律之適用。又採用「舉證責任轉換」，把 國家機密、公務貪瀆、重大經濟犯罪，不明確財產舉證責任轉由嫌疑人負擔。另外，只要多數表決通過就是法律，人權基本保障如自由權、參政權，甚至平等權、財 產權均可因多數表決而緩略。加上只要訂立「特別法」就算了事，事前或事後對普通法均無全盤的修法體系。甚至，時常採行「溯及既往原則」，得以新訂法律或複 決推翻舊法，加上《民法》規定無法律則依國家政策，政策一改契約無效，足讓法律形成統治工具。   
  
所以，立法院此一條例的立法方式，便給了全面執政的民進黨製造新威權政府的機會。當然，另一方面，條例違背法治國原則與憲法保障，所以未來如何因應，兩黨可以從兩方面思考。   
  
國民黨宜提出大法官解釋或公投。因為從憲法層面，該條例違反《憲法》第7條「黨派平等」及第15條「財產權保障」。政黨歸屬《人民團體法》範圍，政黨財產尚屬私人財產的保障範圍，不能以個案、片面立法遂行奪取之目的。若是立法者只針對一黨立法，違反個案立法禁止原則。   
  
其次，該條例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依法行政舉證責任原則、法治國分權原則、時效消滅原則。因為條例主管機關缺乏司法權的審定與救濟；採用了「舉證責 任轉換原則」，嚴重侵害人權、侵奪不明財產，無異將台灣推入綠色恐怖時代。再加上條例內容亦侵害考試院、監察院及司法院的權力，違背法治國分權原則。   
  
國民黨可聲請釋憲，當然，國民黨亦可依據《公民投票法》推動全國人民公投，一方面訴諸違憲違法的立法問題，一方面教育人民認識人權保障。   
  
民進黨則宜應盡速推動相關立法。民進黨立委要推動民國34年8月至78年的轉型正義，縱然排除「原住民」，但應檢討當年國民黨主政政府實施三七五 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政策，當年是否有豪取掠奪私人資產、是否有錯誤地將資產重分配，應該一併轉型清算還給原地主。所以既然有了此一條例，則該進 一步考慮訂定「政府不當侵害台灣光復前私產處理條例」，才能真正了解台灣光復前之正義。   
  
因為此一條例以特別法破壞了時效消滅法制，所以民進黨立委應該盡速推動普通法檢討與修法，才能因應所謂特別法。故宜整體修正普通法──《民法》債 權消滅時效，或應將目前最長15年時效改為72年。假如立法者可以不理會《憲法》而訂定法律，名為特別法，而且還不需檢討普通法是否有修訂的必要。試問， 還要普通法做什麼？   
  
（本文刊登於105.07.28中國時報時論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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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 #行政許可法 #特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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