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黨產條例違法違憲，又一北高行承審法官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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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來源：https://www.kmt.org.tw/2019/12/blog-post_47.html
原始發布：2019-12-16T14:42:00.001000+08:00
內容形式：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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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主題：[憲政、司法與政府治理](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governance/index.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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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 108.12.16   
  
黨產條例違法違憲，又一北高行承審法官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有關財團法人民族基金會、民權基金會及國家發展基金會於107年6月29日遭黨產會以黨產處字第107003號行政處分認定此三家基金會為本黨之附隨組織案，經此三家基金會委請律師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提出行政訴訟後，於108年11月29日經北高行承審法官認定黨產條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違憲），依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意旨，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並裁定本案（107年度訴字第1053號）於大法官作成解釋前停止相關訴訟程序。   
  
上述聲請釋憲案件，因黨產條例涉及違憲而遭行政法院法官拒絕作為審判之依據已非首例，早於107年8月2日已有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就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認定為本黨附隨組織之行政訴訟，以黨產條例有違憲之疑義裁定停止訴訟程序（107年度裁字第1150號）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再者，就中華民國婦女聯合會（下稱婦聯會）認定為本黨之附隨組織行政訴訟乙案，又經北高行承審法官於108年3月4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107年度訴字第260號）並向大法官聲請釋憲；是以，截至目前為止，已有多組承審法官（三個行政訴訟）向大法官聲請釋憲，創下中華民國法治史上之紀錄，綜觀承審法官所提之釋憲聲請書內容，皆認為黨產條例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平等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及法律明確性原則，即是違反憲法第1條、第2條、第7條、第23條及增修條文第5條第5項，由此可知，黨產條例確實存在違法違憲之虞，不應用來作為判決之依據。   
  
綜上，黨產會以涉及違法違憲之條例對國民黨或友好國民黨之法人組織、團體所做之處分，即不存在正當性、適法性，在此呼籲黨產會應主動停止後續之作為，靜待大法官之解釋，以避免後續之作為再次涉及違法違憲，本黨亦相信司法是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大法官們將會做出正確的解釋，以捍衛憲法尊嚴及維護憲政之秩序，相信中華民國憲政史上也將寫下此一紀錄。   
  
在行憲紀念日之前夕，對於黨產條例讓如此多組法官本於專業提出釋憲之主張，已創下歷史紀錄，亦可證明蔡英文政府挾一黨在國會過半之優勢，如何胡作非為，違法違憲，清算其他政黨，台灣人民能容許此種政黨繼續執政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