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知識庫網址：https://knowledge.kmt.org.tw/articles/5e0e0d8d-ae47-4c1b-878b-0b75fc4ddee1/
原始來源：https://www.kmt.org.tw/2009/01/blog-post_20.html
原始發布：2009-01-21T14:42:00+08:00
內容形式：規章／公告
原始標籤：黨務規章
主要主題：[黨史、組織與黨務制度](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party-history/index.md)
此版本建立：2026-10-04T21:34:51.062851+08:00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八月十六日第十四次全國代表大會預備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  
第 一 條   
中國國民黨全國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大會）之議事，除黨章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第 二 條  
大會由本黨主席主持。  
本黨主席未主持大會時，由大會主席團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大會主席團，由本黨主席提名若干人，經預備會議通過後組成之。  
第 三 條  
大會議由中央委員組織之，候補中央委員列席會議。  
大會開會時，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經指定之議事工作同志，位於會議主席左右或後側，襄助會議主席處理議事。  
第 四 條  
大會於舉行正式會議前，先舉行預備會議。  
  
  
**  
第二章  會 議 **  
第 五 條  
大會須有應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人及列席人到會須親自簽到； 因事不克到會時，須以書面通知大會秘書處請假。  
第 六 條   
每次大會開始，大會秘書處應報告出席人數，已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會議主席即宣告開會。如已屆開會時間， 仍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會議主席得宣告延後，或改開談話會。  
第 七 條  
大會進行中，會議主席得酌定時間，宣告休息。  
第 八 條  
大會議程所列事項進行完畢後，由會議主席宣告散會。  
第 九 條  
大會已屆散會時間，而議程所列事項尚未進行完畢，會議主席得徵求大會同意酌予延長時間或宣告散會。  
第 十 條  
會議主席已宣告休息、散會後，出席人及列席人均不得在發言臺，就議案再發言。  
第十一條  
大會遇有必要時，得由大會主席團決定；或出席人提議並經出席人一百人以上之附議，經出席人過半數通過後，改開秘密會議。  
  
  
**第三章 議 程  **  
第十二條  
大會日程，須提報預備會議通過後行之。  
第十三條  
大會議程，須載明開會日期、時間、地點，並分別編列報告事項及討論事項，由大會秘書處提報大會主席團核定。  
第十四條  
遇有未及列入大會議程之緊急事項，或已列入議程而須變更討論順序者，得由大會主席團決定； 或有出席人提案並經出席人一百人以上之連署，經出席人過半數通過後為之。  
  
  
**第四章 提 案  **  
第十五條  
提出大會之議案，分為左列五種：  
一、本黨主席提議案；  
二、中央委員會提案；  
三、大會主席團提案；  
四、大會出席人提案；  
五、中央各直屬黨部暨各省級黨部提案。  
第十六條  
大會出席人之提案，應列明提案人、連署人、案由、說明、辦法等，並須有出席人六十人以上之連署始得成立。  
前項提案，應於規定期限截止前，送達大會秘書處。  
提案在未經討論前，得經原提案人之提出，予以緩議或保留。  
第十七條  
所有提案，除大會主席團決定逕付大會討論者外，餘均交提案審查委員會審查。  
第十八條  
大會出席人之臨時提案或動議，須經出席人一百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並應於議程所列事項討論完畢宣告散會前提出之。  
前項臨時提案或動議之提出及處理程序，得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九條  
除本規則第十五條所規定之提案外，各項建議或意見，均交提案審查委員會參考。  
  
  
**第五章 討 論**  
第二十條   
大會出席人及列席人對議案發言，須先辦理登記，採公開抽籤；抽籤結果經會議主席宣告後，依序發言。  
第廿一條  
大會出席人及列席人發言，應在發言臺為之。但經會議主席許可者，不在此限。  
第廿二條   
大會主要議案之說明，每一議案，不得逾十分鐘。議案討論時之發言，每人不得逾三分鐘。  
第廿三條  
每人對每一議案之發言，以一次為限。但大會各種委員會對其議案之說明，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  
大會中之發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會議主席得提示其注意，或制止其發言；  
一、未經會議主席許可之發言；  
二、超出討論議案之發言；  
三、超出時間限制之發言；  
四、其他違反本規則之發言。  
第廿五條  
權宜問題、秩序問題及會議詢問之發言，以一分鐘為限。會議主席對上述偶發動議，應為決定之宣告。  
前項宣告，如有出席人表示異議並經出席人二百人以上之附議，會議主席即付表決， 該異議未獲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時，仍維持會議主席之宣告。  
大會出席人提出會議詢問時，會議主席得逕行答覆，或指定有關人員答覆。  
第廿六條  
對議案之停止討論，會議主席得於適當時間宣告。  
第廿七條  
散會之動議，得由出席人提議並經出席人二百人以上之附議，會議主席即付表決，經出席人過半數通過後，即宣告散會。  
第廿八條  
大會進行中，出席人針對議案之討論提出附屬動議時，除散會動議於前條另有規定外， 餘均應有出席人一百人以上之連署或附議，經大會通過後為之。  
  
  
**第六章  表 決**  
第廿九條  
大會之表決，得採舉手或投票等方式行之，由會議主席酌定。  
前項宣告，如有出席人表示異議並經出席人一百人以上之附議， 會議主席即付表決，該異議未獲出席人過半數之決議時，仍維持會議主席之宣告。  
第三十條   
會議主席宣告議案交付表決後，不得再就議案發言。  
第三十一條  
表決結果，由會議主席當場宣告，並記錄之。  
第三十二條  
大會各項決議案之文字，由決議案整理委員會整理之。  
  
  
**第七章  紀 錄**  
第三十三條  
大會會議紀錄，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次及年月日時；  
二、地點；  
三、出席人及列席人姓名；  
四、主席姓名；  
五、秘書長、副秘書長姓名；  
六、紀錄者姓名；  
七、報告事項及報告人；  
八、討論事項之議案及決議；  
九、其他必要之事項。  
第三十四條  
每次會議之紀錄，應於下次會議宣讀後確定。  
前項紀錄，如認有遺漏、錯誤時，由會議主席徵求大會同意後更正之。  
但末次會議之紀錄，由該次會議主席簽名後確定。  
  
  
**第八章  紀 律**  
第三十五條  
大會出席人及列席人有共同維護會場秩序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凡有妨礙會場秩序或不遵守議事規則之行為者，由會議主席提出； 或出席人提議並經出席人一百人以上之附議，經出席人過半數通過後，交付大會紀律委員會審理。  
但情節重大者，會議主席得請之退離會場。  
前項委員會，由大會主席團指定出席人若干人組成之。  
第三十七條  
被懲戒人對其被懲戒事項，在報請本會議備查前，有向本會議紀律委員會申訴之權。  
第三十八條  
懲戒之方式如左：  
一、告誡；  
二、於一定期間停止發言；  
三、於一定期間停止出席或列席。  
第三十九條  
大會紀律委員會對懲戒事項之處置，應有大會紀律委員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並報請大會備查後行之。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本「民權初步」之精神，準用「會議規範」之規定。  
第四十一條  
本規則之解釋權，屬於大會主席團。  
第四十二條  
本規則經中央常務委員會議決議，並提報大會預備會議通過後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