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淑慧粉專 2026-10-08:昨天，沈伯洋談到死刑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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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發布：2026-10-08T09:38:22+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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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版本建立：2026-10-14T19:44:32.736735+08:00

昨天，沈伯洋談到死刑時說：

「死刑，憲法法庭現在已經畫出了基準。」

唉，沈大委員的話，完全的避重就輕。

因為現在問題就出在憲法法庭的那些判死的基準。

正是憲法法庭畫出的無數的基準和門檻，讓台灣一步步走向實質廢死。

一方面拿這套高門檻當幌子，說「台灣還有死刑」；另一方面又說自己「沒有反對死刑」，#無異欺世盜名。

如果死刑被限縮到幾乎難以適用，卻還拿「法律上仍保留死刑」來證明自己不是廢死，這不是偷換概念，又是什麼？

這次土城家暴男殺害妻子、小姨子案，就是最直接的例子。

被告先前家暴妻子、違反保護令，之後駕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兩人倒地後，他再持廚刀、鋁棒攻擊，最後造成兩人死亡。但一審沒有判死。

因為合議庭就是依照113年憲判字第8號畫出的基準，一關一關審下來，最後出現了四個令人難以理解的判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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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殺兩個人，還不算「殺害多人」？

憲判8把「殺害多人」列為犯罪結果是否屬於最嚴重情形的例示。

但這次合議庭認為，憲判8使用的是「多人」，因此單就死亡人數來看，#原則上必須達到3人以上，才符合「殺害多人」；也就是說，殺害兩人，單憑死亡人數還不夠。

沈伯洋，我想請問：這樣的基準，你認同嗎？

而且更大的問題是，憲判8並沒有直接寫明「幾個人才叫多人」。今天一個合議庭認為3人，未來不同合議庭如果認為要五人，怎麼辦？受害者的生命居然成為死刑判刑的〔計數〕？ 真是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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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預謀殺一個，臨時再殺一個，不算「預謀連續殺人」？

憲判8把「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才列為死刑犯罪動機惡性重大的情形。

但本案合議庭認為，檢方無法證明被告在一開始，就已經計畫要「連續殺害兩個人」，所以不符合這項標準。

換句話說，如果第二個被害人不是一開始就被列入殺人計畫，就不符合「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

我們究竟是在看犯罪造成的結果與惡性，還是在計算他殺第二個人的念頭，到底是早幾個小時出現？

沈伯洋委員，這樣的區分，你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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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追撞、持刀連刺、鋁棒毆打，#夠不夠「殘忍」？

本案被告先駕車追撞兩名被害人，兩人倒地後，再持廚刀攻擊小姨子至少3刀、妻子至少7刀，還持鋁棒毆擊妻子頭部至少3下。

但合議庭認為，因為被告利用刀具的殺傷力，在數分鐘內造成死亡，#沒有讓被害人在死亡前經歷更長時間的煎熬，因此與憲判8所稱「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仍然有別。

那我真的想問：

到底還要怎麼殺，才算「極端凌虐」？

原來用很決絕的手法殺害被害人，變成叫讓被害人快解脫？沒有經歷太長煎熬？這是〔比較人道的行兇方式〕？

沈伯洋委員，這樣的判決，您不覺得更冷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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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就算犯罪情節已經最嚴重，還要證明他「未來還會再殺人」？

這才是死刑門檻最關鍵的一層。

#憲判8第83段要求，即使法院已經認定犯罪情節屬於最嚴重，還要再判斷兩件事：第一，被告未來是否具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的高度危險；第二，他是否已經沒有更生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

這次新北地院認為，檢方沒有證明被告具有高度再犯殺人的危險，也沒有證明他已經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因此無從判處死刑。

但問題來了。

法官、檢察官 #都是人，#不是神。一個人未來到底會不會再殺人？一個人到底能不能被教化？檢察官究竟要拿出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一個人「未來高度可能再犯」，而且「已經沒有教化可能」？

如果除了證明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外，連這兩件對未來的預測都必須跨過，那死刑到底還剩下多少實際適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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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回到沈伯洋委員自己的那句話：

「憲法法庭現在已經畫出了基準。」

沒錯，線已經畫出來了。

但現在這條線實際運作之後發生了什麼？

殺兩人，不符合「殺害多人」。

預謀殺一人、再殺另一人，不符合「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

駕車追撞、持刀連刺、鋁棒毆擊，也還不到「極端凌虐」。

就算犯罪情節已經最嚴重，還要再證明未來高度可能再犯，而且已經沒有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

這些就是這次一審合議庭，依照憲判8畫出的基準，實際做出的判斷。

所以沈伯洋委員，您還要拿憲法法庭畫出的這條死刑基準，#來遮掩台灣已實質廢死的真相嗎？

原文:<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cathyyu/posts/pfbid02qykRGsTsjADYNWgisXdv6zBLEuw74FTw5ggvygXVUSUimyaP2z4FSDgJX5HHFJie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