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點評】政治檔案開放，必須遵循程序正義來做，切莫學被法院打臉的黨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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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發布：2016-12-20T15:26:00.0010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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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點評】政治檔案開放，必須遵循程序正義來做，切莫學被法院打臉的黨產會！

如果說，黨產會打著侷限轉型正義旗號，行破壞普世程序正義之實的作法，已經被法院連續打臉三次的話，那麼行政院擬議中的「政治檔案法」，也會有破壞程序正義的嫌疑，不可不慎！

因此，國民黨文傳會黨史館，要在此嚴肅澄清自由時報12月19日的報導。

第一，該篇報導的兩位記者，並未向黨史館採訪求證關於政治檔案法的立法意見，刻意歪曲了王文隆在會議上的發言記錄。王文隆的發言指出，政治檔案法不應違反一般立法原則，採「針對性立法」，刻意規範某一政黨。他在會上也強調，目前黨史館所藏1981年之前的中常會資料都公開了，歡迎大家來看，並沒有如記者所述，嗆聲說不公開檔案等語。與會人員的發言，皆有完整會議紀錄可以稽查，因此我們對於自由時報記者任意歪曲發言原意的報導，提出嚴重的抗議，特此聲明更正。

第二，有關大溪檔案案黨務類的開放，前經本黨秘書長李四川與國史館前館長呂芳上訂有明文契約，僅同意國史館在館內公開，並未同意開放線上閱覽，該批資料自今年年初便已公開，得在國史館與黨史館兩地閱覽。應本著契約精神來執行，本黨從未封鎖該批檔案不公開。該篇報導同樣扭曲事實，我們也要特此更正。

第三，政治檔案法當初立法的原意，是將1945年8月15日日本投降起，至1992年11月6日解除戰地政務止，政府機關、私人與民間團體，保管有關228事件、或在動員戡亂體制、戒嚴體制下因觸犯內亂、外患、懲治叛亂條例、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涉及籌畫、鎮壓、調查、追溯、通緝、執行，或對國家、社會具有重大影響之政治事件的檔案或各類紀錄與文件，予以立法。就其立法之說明觀之，其規範對象，主要是涉及政治事件之政府機關檔案，因流落民間而需要移歸而言。在整個檔案管理局的立法說明，以及政治檔案法的草案中，「中國國民黨」的字眼完全沒有出現，故而該報導對法條的詮釋不應無限擴大解釋，明指該法針對某一特定私人或是團體。

第四，我們要求政府，必須明訂政治檔案的定義，以及該法適用的範圍，避免以違憲的法律，侵害了憲法保障的民間法人財產權、資訊自主權、隱私權及個人資料權利。

第五，政府不可藉以單純的行政命令，或者變相經由專家學者審查等方式，未經司法程序，便粗暴地將私人財產（包括資料）予以沒入，如此作為與不當會的手法如出一轍，違法違憲，令人髮指。將來也很可能在訴訟之時，通不過法庭的檢驗，不當會近日多次敗訴，已是前車之鑒，政治檔案法切莫重蹈覆轍。

第六，檔案如果以任意歸公之名，而隨著執政者的隨意抽離，那原本資料的脈絡就會被切斷，資料也變得零散，原本的歷史圖像被割裂，將會成為另一場災難。不僅增加專業史家考證的困難，一般民眾要查考也非常不便。如果執政者為意圖把民進黨統治神格化，而把其他對手政黨的檔案，做選擇性的公布，或隱瞞刻意不公布，或乾脆銷毀，以今天民進黨一黨獨裁，又屢屢違法的情況下，誰又能進行有效的監督？那將是歷史的浩劫！

以外國的立法例來說，法國政黨以及工會的檔案，以及個別國會議員的檔案，都是屬於私人檔案，不歸屬於國家，而仍由政黨、工會、議員自己所擁有。如果私人檔案具有公共利益性質，而且檔案所有人也同意的話，檔案可以由國家指定為「歷史檔案」。如果檔案所有人不同意的話，則國家必須先經由法國最高行政法院審查的同意，才能把私人檔案，指定為「歷史檔案」，程序非常慎重，決不是行政機關草率說了算。必須注意的是，歷史檔案性質的指定，只是一種檔案性質的認定，完全沒有把檔案的私人所有權，移轉到國家的效力！而且一旦指定為歷史檔案後，檔案所有權人，還可以向國家申請補助，作為維護保管檔案的費用。相對地，歷史檔案的指定，是永久性質，而且有拘束後手的效力。不論檔案移轉給誰，歷史檔案性質永不會改變。可見外國對於檔案的保護與管理，兼顧到公共利益，以及私人財產權的維護，而且以正當程序為之。這些都非常值得我國借鏡。

所以我們嚴肅地呼籲，對於政治檔案法的制定，務必經過慎重討論，而且必須以合於憲法程序正義，忠於歷史脈絡，不是改寫歷史的方式來做。切莫治絲益棼，惹出更多違憲違法的爭議出來，方為正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