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國民黨辦理2018縣市長擬參選同志培育專案實施要點、時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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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發布：2016-11-24T15:57:00.0010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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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標籤：本週KMT、武林計畫 / 培育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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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國民黨辦理 2018縣市長擬參選同志培育專案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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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img/b/R29vZ2xl/AVvXsEgd5j8rWQNLwx3Ca9eM89Phj8k8ElLNrqnZ0aQT3MbDZubFDtxJnFmUDRiiCNtWni9GX30p_47mqibjaNVg0U9hB6YYl7GcVef5fGrGgkH3VUX3w1r14X3UQyFTgjLhB19Ddl_JrPfnT0Q/s640/1125-02.png)](https://blogger.googleusercontent.com/img/b/R29vZ2xl/AVvXsEgd5j8rWQNLwx3Ca9eM89Phj8k8ElLNrqnZ0aQT3MbDZubFDtxJnFmUDRiiCNtWni9GX30p_47mqibjaNVg0U9hB6YYl7GcVef5fGrGgkH3VUX3w1r14X3UQyFTgjLhB19Ddl_JrPfnT0Q/s1600/1125-0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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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培育本黨直轄市、縣市首長選舉參選同志，特訂培育專案實施要點；透過直轄市、縣市黨部協助，儘早參與地方事務、爭取黨員與選民支持與認同，並透過定期民意調查進行自我實力評估。

  


二.直轄市、縣市（以下簡稱縣市）黨部實施培育專案者，應依本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三.現任本黨籍可競選連任之縣市長、縣市黨部對人選已有高度共識或經評估為因應選情需要之縣市，由縣市黨部於12月9日前提報經選舉對策小組討論後陳報主席核定者，得列為不辦理培育之縣市。

  


四.培育專案執行小組：

(一)為推動執行培育專案相關事項，縣市黨部應成立培育專案執行小組，由縣市黨部主任委員、民意調查專家或學者、縣市黨部委員會代表、縣市黨部考紀委員會代表等共同組成，由縣市黨部主任委員召集；本小組成員不得為接受委託執行民意調查機構相關人士。

(二)培育專案執行小組負責規劃推動培育人選推薦、被推薦培育人選意願徵詢、培育同志簡介及說明會、選擇民意調查機構、執行民意調查等相關作業，並解決爭議。

  


五.參加培育人選推薦與意願徵詢

(一)縣市黨部寄發徵詢信函、辦理幹部意見反映會議或由專職幹部拜訪徵詢，請小組長以上黨職幹部於12月18日前推薦建議人選參加縣市長培育專案。

(二)每位幹部得推薦三位建議參與培育人選；縣市黨部於彙整被推薦同志及推薦人數後，於12月20日前提報組發會。

(三)縣市黨部應於12月26日前徵詢被推薦者參加培育專案意願，組發會得派員陪同瞭解。

  


六.培育同志資格及應繳表件：

(一)參與培育同志應具備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為本黨黨員且黨籍完備，依規定繳納黨費，具有黨權；恢復黨籍者至民國106年10月1日止應滿一年。

(二)被推薦同志經縣市黨部徵詢意願同意參加培育專案者，應繳交參加培育專案同意切結書及培育同志自我簡介表。

(三)培育同志不得有本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第9條所列之情事，於培育期間經國內或國外法院判處有罪者，即應喪失參與培育專案資格。

(四)參與培育同志應預繳作業費新台幣30萬元整：

1.繳交作業費，以現金或行庫、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簽發之本票或保付支票為限。

2.作業費作為各縣市黨部辦理民意調查、培育同志說明會及行政工作等相關作業經費運用，多退少補；各縣市黨部應專案管理本項經費，並由中央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查核。 

3.經核定退出培育專案者，作業費應扣除已開支費用後退還。

(五)參加培育專案黨員以一個縣市為限，如經兩個縣市幹部推薦者，由組織發展委員會會同相關縣市黨部徵詢被推薦同志意願後決定該黨員參加培育專案縣市。

(六)已參加培育專案之黨員如因故須退出，應以書面通知參加培育縣市黨部，受理黨部應即陳報組發會備查。

(七)辦理培育專案縣市黨部應依推薦人數多寡順序繕造培育同志名冊，並應於12月28日前將培育同志名冊檔案、參加培育專案同意切結書、培育同志自我簡介表各乙份陳報組發會。

  


七.培育同志介紹與宣傳：

(一)辦理培育專案之縣市黨部應於106年1月11日前召開培育專案工作會議，說明培育專案應注意事項、縣市黨部對於推動培育專案之工作規劃及培育同志應配合事項。

(二)各縣市黨部應編印培育同志簡介資料，分送縣市轄區內全體黨員，並刊登於縣市黨部全球資訊網或臉書等相關宣傳平台。

(三)培育同志之各種宣傳品及廣告應親自簽名並遵守政府相關法規；如有他人肖像之文宣品及廣告，應經當事人親自簽名同意授權。為維護中立原則，本黨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中央各級正副主管、縣市黨部主任委員之肖像（含合影），培育同志均不得使用。

(四)相關縣市黨部應主動舉辦培育同志說明會及提供包含婚喪喜慶活動邀約等各項黨務活動訊息，並儘可能提供培育同志經營基層所需資訊。

(五)因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縣市黨部不提供培育同志黨員名冊或郵寄名條，但可由縣市黨部協助寄發培育同志提供之相關通知及信函，所需經費應事先商議並由培育同志支付。

(六)縣市黨部應規劃辦理培育同志說明會：

1.縣市黨部得視各縣市實際狀況決定辦理場次、規模、時間及方式。

2.說明會得以群眾聚集現場演說方式或於有線電視台錄影播出、臉書直播等方式辦理。

3.說明會辦理時間、地點或有線電視、臉書播出時間，應即早公佈，廣為週知。

4.說明會辦理或錄影期間得邀請新聞媒體參訪報導，以擴大宣傳效果。

  


八.民意調查：

(ㄧ)在確認參加培育專案名單後，縣市黨部應於下列期間辦理民意調查，民意調查辦理時程如下：

1.第一次：106年1月13日至1月22日間

2.第二次：106年4月28日至5月7日間

3.第三次：106年8月11日至8月20日間

(二)培育專案自106年1月13日至106年8月31日止全案執行約八個月，約每三個月辦理一次民意調查以了解各培育同志支持度，民意調查結果不對外公佈，僅提供各培育同志及黨部瞭解經營成效，亦不列入未來初選考量。

(三)培育同志可於第二及第三次民意調查作業啟動前選擇是否繼續參加培育專案，有意退出者應向該縣市黨部提出書面申請。

(四)培育專案執行小組於每次民意調查辦理前召開會議，並邀請培育同志或其代表一人出席，就擇定民意調查機構及辦理民意調查相關事項進行協商，並將協商結果陳報中央核備。

(五)民意調查應自中央核定具有經驗與設備之民意調查機構中，委託1家民意調查機構，使用中央統一規定之問卷題目，於規定時程內擇期執行調查乙次。

(六)民意調查問卷標準格式內容由中央統一規定，內含「政黨對比式」及「黨內互比式」二種題型，除培育同志及他黨有意參選人黨籍、姓名外，其餘不得增刪修改。對比式題型對比人選之擇定，由各培育同志協調產生，如協調不成，得以「民進黨候選人」或「○○黨候選人」代表（○○黨為政黨名稱或無黨籍）。

(七)民意調查採被受訪者必須年滿20歲，設籍於該縣市內。

(八)有效樣本數不得少於1,068個，但可視縣市內選民數及培育同志多寡酌予增加，增加數額應經培育專案執行小組同意。

(九)各執行民意調查機構應就樣本之性別、年齡、地區與教育程度進行代表性檢定，按內政部最新人口統計資料作加權處理，加權權值由組發會統一頒發。

(十)民意調查計算方式：

1.政黨對比式題型（甲）：計分佔百分之八十五

(1)分別以各培育同志（A、B、C）該次民調的支持樣本數（A1、B1、C1…）作分子。

(2)以該次民調全部培育同志支持樣本數的總和（A1+B1+C1+…=S1）作分母。

(3)分別以各培育同志該次民調的支持樣本數為分子（A1、B1、C1…）除以分母（S1），即為各培育同志於該次民調「政黨對比式」題型之支持率（A1/S1=A甲，B1/S1=B甲，C1/S1=C甲…）。

(4)未表態者不予計算。

2.黨內互比式題型（乙）：計分佔百分之十五

(1)分別以各培育同志該次民調的支持樣本數（A2、B2、C2…）作分子。

(2)以該次民調全部培育同志支持樣本數的總和（A2+B2+C2+…=S2）作分母。

(3)分別以各培育同志該次民調的支持樣本數為分子（A2、B2、C2…）除以分母（S2），即為各培育同志於該次民調「黨內互比式」題型之支持率（A2/S2=A乙，B2/S2=B乙，C2/S2=C乙…）。

(4)未表態者不予計算。

3.各培育同志之支持率：

以各培育同志「政黨對比式題型」（A甲，B甲，C甲…）所得之支持率乘以百分之八十五加上「黨內互比式題型」所得之支持率（A乙，B乙，C乙）乘以百分之十五之結果，為各培育同志之支持率（A甲x85%+A乙x15%，B甲x85%+B乙x15%，C甲x85%+C乙x15%…）。

4.各項計算均至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

(十一)必要時各培育同志得指派觀察員一人至現場觀察室觀察民意調查之執行。

(十二)每次民意調查執行完成後，培育執行專案小組應向培育同志說明此一階段應加強及選民反映建議事項。完成第三次民意調查後，培育執行專案小組應於8月31日前召開培育同志表現評估會議，並於該會議中對培育同志提出簡報，說明培育專案啟動後個別同志基層經營表現與潛力。每一階段對培育同志建議事項及培育表現評估會議紀錄應陳報組發會備查。

  


九.公平競爭與爭議處理：

(一)縣市黨部暨培育專案執行小組，應以公平公正的態度、守法守紀的精神執行相關工作；各級黨部專職幹部應嚴守公正超然立場，不得對任何培育同志作重點支持。

(二)培育同志參加培育專案期間，如違反本黨黨章、「本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及本實施要點、參選同志同意暨切結公約等相關規定，或對相關作業之機關或人員有不實之攻訐，該縣市培育專案執行小組得經討論決議送請縣市考核紀律委員會視影響輕重予以黨紀議處。

(三)培育同志對縣市黨部執行有任何質疑者，應以書面陳述理由並檢附證據，向培育專案執行小組提出異議；培育專案執行小組收件後應儘速正式回覆提出異議之培育同志。

  


十.培育專案與黨內提名初選：

(一)完成培育專案同志有意申請黨內提名者，應依「本黨黨員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提名辦法」及「直轄市長暨縣市長選舉候選人提名作業要點」各項規定及時程，辦理登記及參加黨內初選。

(二)未參加或未完成培育專案黨員符合「提名辦法」及「提名作業要點」規定之登記資格且有意申請縣市長候選人提名者，應於提名登記公告發佈後，依時程及相關規定辦理領表及登記。

(三)本黨辦理縣市長候選人提名作業時，對完成培育專案同志是否採行鼓勵機制，得經評估各縣市選情發展趨勢後提報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實施。

(四)如縣市長候選人申請提名登記結果,僅有一人或無人完成登記，該縣市候選人之建議提名將依「提名辦法」及「提名作業要點」之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實施要點經主席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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