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治獻金捐款方式、額度、及規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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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來源：https://www.kmt.org.tw/2015/07/blog-post_715.html
原始發布：2015-07-27T11:06:00+08:00
內容形式：待確認
原始標籤：政治獻金
主要主題：[選舉、提名與公投](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elections/index.md)
次要主題：[地方服務、公益與活動](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community-service/index.md)
此版本建立：2026-10-04T21:34:45.535340+08:00

壹、 捐贈本黨、總統、立法委員候選人「政治獻金」帳戶：  
  
如有疑問，請逕行至「監察院-陽光法案主題網」查詢。  
  
<http://sunshine.cy.gov.tw/GipOpenWeb/wSite/mp?mp=3>  
  
  
貳、捐款方式：  


(一）現金（10萬元以下）。  
  
(二）支票（憑票支付：政治獻金專戶名，詳如[附表](http://www.kmt.org.tw/2015/07/blog-post_715.html)）。  
  
(三）匯款（帳戶資料詳如[附表](http://www.kmt.org.tw/2015/07/blog-post_715.html)）。  
  
  
参、政治獻金捐款額度表：  
捐贈者 |  同一擬參選人 |  不同擬參選人 |  同一政黨 |  不同政黨  
---|---|---|---|---  
個人 |  10萬元 |  20萬元 |  30萬元 |  60萬元  
營利事業 |  100萬元 |  200萬元 |  300萬元 |  600萬元  
人民團體 |  50萬元 |  100萬元 |  200萬元 |  400萬元  
  
  
肆、不得捐贈之規範事項：  
  
一、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之民營企業。  
  
二、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三、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之營利事業。  
  
四、宗教團體。  
  
五、其他政黨或同一種選舉擬參選人。但依法共同推薦候選人政黨，對於其所推薦同一組候選人之捐贈，不在此限。  
  
六、未具有選舉權之人。  
  
七、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外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八、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九、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或主要成員為香港、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十、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  
  
十一、與政黨經營或投資之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之廠商。  
  
  
前項第三款所定累積虧損之認定，以營利事業前一年度之財務報表為準。  
  
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所定主要成員，指下列各款所列情形之一：  
  
一、擔任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長職務。  
  
二、占本國團體或法人之董事、監察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等各項職務總名額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無限公司、兩合公司、有限公司之股東及一般法人、團體之社員人數超過三分之一以上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