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時事點評】興航事件，政府應制定防止脫產法律保護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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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發布：2016-12-01T11:31: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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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航事件，政府應制定防止脫產法律保護勞工  
  
  
  
復興航空事件繼續延燒，政府不只是失職在狀況外，更是部門不同調，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與交通部長賀陳旦，互打臉打得不亦樂乎。蔡政府在興航案發前，惡化兩岸航線景氣，致使興航營運雪上加霜，是失策；監控失靈，未能察覺興航惡化，粉飾太平，坐令員工與消費者權益嚴重受損，是失職；在案發後，機關互相打臉，荒腔走板，更是失能！  
  
本案也凸顯現行法制，對無預警解散公司的勞工權益保障，仍嫌不足。更令人憂慮的，是蔡政府再度用民粹違法的手法，解決此案。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是律師出身，卻說：法務部已凍結興航兩個信託基金共12億，並且還要扣押董監事財產。問題是：在法院沒有確定董監事有淘空的不法情事之前，政府憑什麼法律，要檢察官去扣押他們財產？任何一部法律都沒有賦予政府此種權限，這是違法之舉！還說，「檢察官偵查的過程，行政院無法指揮」；「但檢察官都聽到大家的聲音了」，這不是擺明著要干預檢察官辦案嗎？難道蔡政府辦不當黨產辦上癮了，也把黨產會以違憲違法手段，凍結國民黨財產的作法，拿到民航公司來用？  
  
我們認為，應該對無預警停業或解散，勞工通通失業的公司案件，為防止脫產，確保員工與消費者的權益，應考慮制定專門的防止脫產法。或在大量解雇勞工保護法、勞基法或相關法律裡，訂定專門的防止脫產條文，來處理脫產事宜。我們憲法的立國精神，是民生福利國家原則，不能容忍惡劣的若干公司經營者，利用合法手段脫產。這部防止脫產法，可考慮下列原則：  
  
第一， 設立勞資爭議法官，甚至成立勞資爭議專門法庭，可在案發時，由主管機關向法院聲請，讓勞資爭議法官緊急受理，審查關係人的財產狀況。法官可以扣押財產，或者同意檢察官的凍結財產聲請。如果情況緊急，檢察官可以先凍結公司實際管理人、董監事的財產，在凍結期間，這些關係人可以向法院陳明理由之後，再動支財產。法官若不同意檢察官的凍結，此凍結失效；法官若同意檢察官的凍結，這凍結可轉為扣押。這樣可以搶時效，檢察官的凍結可保全公司負責人的財產，法官則有多一點的時間來研究案情，並且避免檢察官的濫權；因為扣押與否，仍由法官決定。  
  
第二， 對於公司實際負責人的財產，或雖不是在他名下，但實際供他使用、支配的財產，法律授權檢察官可凍結處分，法官可扣押。  
  
第三， 子母公司雖然獨立，但防止脫產法可規定，在一定條件下，母公司必須對於惡意倒閉或解散的公司，負起清償責任。這不是反商，而是企業應盡的契約責任，不容許無良企業合法脫產，母公司賺飽飽，把子公司的爛攤子丟給社會。  
  
為防止政府濫權，也為保護勞工與消費者的權益，防止脫產法，確實有必要推動。我們呼籲不分藍綠，共同為催生這部法律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