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9屆第3任中央常務委員選舉作業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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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民黨第 19屆第3任中央常務委員選舉作業細則**

中華民國104年7月22日第19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84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據）

中國國民黨（以下簡稱本黨）黨章第22條暨中央常務委員（以下簡稱中常委）選舉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條  （選舉之辦理單位）

中常委之選舉事務，除本細則另有規定外，由中央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辦理。

前項選舉事務之辦理，受選舉監察委員會之監督。

第三條  （選舉監察）

104年7月31日成立選舉監察委員會，其成員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核定中央評議委員（以下簡稱中評委）9人組成，並互推1人為召集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格審查：審查青年、婦女及弱勢團體之保障名額資格及相關事項。

二、投開票之監察事項：處理投票區反映之監察事項或視需要至投票區執行職務。

三、選舉爭議之處理。

四、選舉結果之審查事項。

選舉監察委員會應依據本黨有關選舉規定，公正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 __

各縣市設選舉監察小組，置小組委員若干人，由縣市黨部主任委員報請選舉監察委員會核定後聘任之，並推選1人為召集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候選人、助選員違反本黨相關法規之監察事項。

二、選舉人違反本黨相關法規之監察事項。

三、辦理選舉事務人員違法之監察事項。

四、其他有關選舉之監察事項。

各投票所置主任監察員1人，監察員2人，掌理下列事項：

一、監察投票所、開票所管理人員辦理投票、開票有無違法情事。

二、監察選舉人投票有無違法情事。

三、無效票之認定。

四、選舉風紀事項之處理。

五、其他依法應執行或會辦事項。

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之違法情事時，應由主任監察員迅即報告監察小組依法處理。

主任監察員、監察員由各投票區負責人向選監小組推薦派任之。

第四條  （選舉人及候選人）

    符合本黨黨章第18條規定之代表為選舉人，選任代表黨籍轉出者，喪失代表資格。

候選人資格須具本黨第19屆中央委員身分，並依規定向中央完成登記。

第五條  （選舉公告暨登記）

中常委選舉應由中央委員會於民國104年7月24日辦理公告（如附件1）；7月27日至28日每日上午10時至下午4時辦理候選人領表登記（如附件2）。如無法親自辦理者，須填寫委託書委託代理人辦理（如附件­3），逾時不受理登記。

登記須繳交候選同志簡介電子檔、2吋彩色半身照電子檔（規格如附件4），未繳交或欄位空白者，不受理登記。

自本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暫停中央委員出缺之遞補作業。

第六條  （投票區與開票中心）

         各縣市（含黃復興支黨部）為投票區，各設一個投票所，其負責人由各該黨部主任委員擔任，綜理相關選務工作。

        海外、大陸台商代表採通訊投票，整併為一投票區，其負責人由海外部主任擔任。

    全國共分6個開票中心，其負責人由該設置地點縣市黨部主任委員擔任，綜理相關選務工作。分區開票中心涵蓋縣市及設置地點如下：

一、北北基宜海外暨大陸台商開票中心：含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海外暨大陸台商（通訊投票）；開票中心地點設於台北市。

二、桃竹竹苗開票中心：含桃園縣、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開票中心地點設於新竹市。

三、中彰投開票中心：含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開票中心地點設於台中市。

四、雲嘉嘉南開票中心：含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台南市；開票中心地點設於台南市。

五、高屏開票中心：含高雄市、屏東縣；開票中心地點設於高雄市。

六、花東外島開票中心：含花蓮縣、台東縣、澎湖縣（通訊投票）、金門縣（通訊投票）、連江縣（通訊投票）；開票中心地點設於花蓮縣。

第七條  （主任管理員與管理員）

投票區、分區開票中心應置主任管理員各一人，管理員若干人，辦理投開票工作。

主任管理員因故未能按時到達者，應由到達之管理員互推一人暫行代理。

第八條  （主任管理員職權）

投票區、分區開票中心主任管理員綜理投票、開票事務，並指揮監督管理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管理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

二、管理投票匭。

三、發票、整票、唱票、計票。

四、計算候選人得票數目。

五、維持投票、開票秩序。

六、其他有關投票、開票之工作。

第九條  （選舉人名冊之繕造、公開閱覽及更正）

選舉人名冊由中央委員會繕造之；選舉人之資格由造冊單位查核。

選舉人名冊應記載編號、黨員姓名、黨證字號、身分證字號、住址、簽名蓋章欄位、入黨年月（如附件5）。

選舉人名冊應於8月14日至16日公告於本黨全球資訊網供選舉人閱覽，如於公告期間內發現有疏漏、錯誤，應即更正。

第十條  （投票所及開票中心之設置）

投票所及開票中心之設置，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各投票所及開票中心由各該投票區黨部負責設置。

二、投票所應區分發票處、圈票處、投票處設置並布置之；圈票處應視選舉人之多寡酌量設置並妥為密隔，維護秘密選舉權。

三、投票所門口應張貼「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選舉０００投票區投票所」標示，並於相關地點豎立標示牌指引選舉人投票。開票中心門口應張貼「中國國民黨中央常務委員選舉０００開票中心」標示。

四、投票匭應於投票開始前由該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公開查驗後加封。

五、圈票處應妥備圈選工具（含圈票桿、墊板、紅色印台等）。

第十一條  （選票之印製及領取）

選舉票由選舉監察委員會督導組織發展委員會統一印製與發放，各投票區負責人應於投票前親至中央委員會領取，妥為保管，並於投票前一日轉發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點收後密封，由主任管理員負責保管。

第十二條  （投票）

中常委選舉投票，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常委選舉投票時間為民國104年8月29日（星期六）上午8時起至下午2時止。

二、投票通知單應由各縣市黨部負責於投票日前7天送達選舉人（如附件6），通訊投票辦法與時程另訂之。

三、選舉人應親自出席投票，不得委託他人代投。投票時應攜帶投票通知單、黨證或國民身分證及私章領取選票。

**四、選舉人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圈選，圈選上限為 16名。**

五、選舉人領取選票後，應當場圈、投，不得攜出。

六、選舉人應於投票日當天下午2時前到達指定之投票所，逾時到達者不得投票。

七、選舉票有下列情事之一，經主任監察員認定者，該選舉票無效：

（一）不用規定之選舉票或圈選戳記者。

（二）圈選數超過定額者。

（三）在選舉票上書寫或附加其他文字、符號、指印或標誌者。

（四）將選舉票撕破致不完整者。

（五）代為圈選者。（除身心障礙者無法自行圈選，得由主任管理員及選監人員依其本人意思代為圈投）

（六）未圈選者。

八、選舉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該選舉票局部無效。

  （一）不在規定位置圈選或無法辨識者，該一圈選無效。

  （二）圈選後加以塗改者，該一圈選無效。

九、有關無效票之認定有爭議時，參照公職人員選舉選舉票有效與無效之認定圖例標準認定之。

十、投票完畢後，投票所主任管理員應將投票所單位、投票日期、發出票數、用餘票數及其他有關事項，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投票報告表（如附件7）。

第十三條  （開票）

開票程序應依據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票完畢後，由投票區負責人率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在選監小組委員監督下，密封票匭，並雇用保全人員及專用車輛，安全運達所屬開票中心，經彙整合併後開票。

二、開票所應設置參觀席，並與開票作業場所適度間隔，以維持秩序。

三、開票依整票、計票、唱票、封票之程序進行，各相關工作應妥為分配並熟練之。

四、開票時應公開唱票、計票及監票。

五、開票完畢後，分區開票中心主任管理員應將開票所單位、開票時間、開出選舉票總數、候選人得票數等，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開票結果報告表（如附件8）。

六、各開票中心開票完成後，應將全區選舉結果電傳組織發展委員會

七、開票中心主任管理員及主任監察員應將投開票報告表張貼於開票中心門口。

第十四條  （選務工作）

選舉之選務行政工作由中央委員會組織發展委員會統籌負責，各投票區之選務行政工作由指定負責選務黨部負責；海外、大陸台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通訊投票寄發由組發會海外部負責；海外、大陸台商黨代表通訊投票收件由組發會海外部負責，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通訊投票收件由花東暨外島投票區負責，其方式請參閱附件「本黨中央常務委員選舉海外、大陸台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黨代表投票實施要點」。

選務工作人員應持公正、超然立場及守法、守時、守份之精神執行職務。

投票所設置地相關黨部須派員引導及接待選舉人。

投票依查驗投票通知單、黨證（或國民身分證）、核對選舉人（於名冊上蓋章）、發票、圈票、投票之程序進行，各相關位置均應妥配工作人員執行職務。

主任管理員應於投票開始前，將負責保管之選舉票當眾啟封，一次點交負責發票之工作人員，不得分批點交或有保留選票情事，選票點交時，主任監察員應在場執行職務。

選舉票必須投入票匭，選務工作人員須予注意。

投、開票完成後，主任管理員應即會同主任監察員將「剩餘之選舉票」與「已開票之選舉票」分別包封（在封口處簽章），妥為保存。

選舉進行中，應維持良好秩序，若有任何爭議或影響秩序情事，應由主任監察員、主任管理員等共同妥善處理。

辦理選務之工作人員，如有違反本黨選務相關規定，任何人得予檢舉，經查明屬實者，選舉監察委員會或投票區負責人應立即免除其職務，另行派員接替，並應移送考核紀律委員會追究其責任。

海外地區、大陸地區台商、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黨代表之投票方式採通訊投票，其辦法由組織發展委員會海外部統一訂定，大陸事務部、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黨部協助辦理之。

第十五條  （選舉結果）

中常委選舉結果，應由選舉監察委員會審定，並造具選舉結果清冊與當選人名單報請中央委員會公告之。

未當選者如有異議得就事實證據，足認當選票數不實或有其他違法舞弊情事，致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者，於公告選舉結果之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選舉監察委員會申請重新驗票，同時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辦。

選舉監察委員會受理前項申請後，認為有理由者，得進行全部或部分重新驗票，並依據重新驗票之結果，陳報中央委員會公告選舉結果。

第十六條  （經費）

          由組織發展委員會負責彙整中央與地方選務作業經費，簽請秘書長核定後撥發。

第十七條  （施行）

本作業細則經中央常務委員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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