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智庫觀點】仲裁庭製造更多問題 王冠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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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發布：2016-07-14T14:09:00.002000+0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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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庫觀點】仲裁庭製造更多問題 王冠雄  
  


菲律賓於2013年1月22日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 法院提出與中國大陸進行仲裁的訴求，歷經3年半的過程，於2016年7月12日公布仲裁裁決，裁決內容針對菲律賓所提關於九段線和歷史性權利問題、島礁法 律地位問題、中國在南海海域活動的合法性問題、對海洋環境的損害議題，以及對爭端加劇等議題，仲裁庭做出判斷。   
  
在整本厚達501頁的仲裁裁決書中，國人最感興趣的重點應在於九段線的法律能力以及島礁的法律地位兩者。   
  
在九段線與歷史性權利上，仲裁庭認為即使中國曾經對南海水域的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但是這些權利也已經在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專屬經濟海域 之規定不一致的範圍內歸於消滅。仲裁庭同時指出，雖然在歷史上中國以及其他國家的航海者和漁民利用了南海的島嶼，但並無證據顯示中國對於該等水域或其資源 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權。因此仲裁庭認為，中國對九段線內海洋區域的資源主張歷史性權利，缺少了法律基礎。   
  
值得關切的是，仲裁庭將九段線內水域的利用和歷史性權利的主張連結在一起檢視。同時，更值得深思的是，仲裁庭認為缺少法律基礎的是在九段線內對資源主張歷史性權利，換言之，法庭似乎並未否定九段線之存在。   
  
另外在島礁法律地位的認定上，仲裁庭設定了幾個檢查的標準，包括是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甚至對於爭議性甚高的《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不 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之解釋，認為應當是在自然狀態下，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不依賴於外來資源或在本質上單純採掘業之經濟活動 的客觀承載能力。仲裁庭認為很多島礁上駐紮的政府人員需要依賴外來的支持，因此無法證實這些島礁具備如此的承載能力。仲裁庭的結論認為，南沙群島中沒有任 何島礁能夠產生延伸的海洋區域，南沙群島不能夠作為一個整體，無法共同產生海洋區域。   
  
仲裁庭對於海中地物是否能夠為島，提出了非常嚴苛的標準，甚至是必須維持穩定的人類社群，或是完全不依賴外來資源的支持。   
  
若以太平島的標準來說，面積達0.51平方公里，有飲水、自然泥土、原生植物，長久以來保持超過百人在島上生活等條件都無法符合仲裁庭所設立標準 的話，那麼沖之鳥根本不可能成為具有延伸200浬專屬經濟海域能力的島嶼。至於其他國家所主張的島嶼更有值得討論，或甚至引發紛爭的可能性。   
  
基於前段所述，關於島嶼法律地位的判定，不僅是本仲裁案中的重點，也會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看見連太平島這麼優秀條件的島嶼都不被認定，肯定有許多類似沖之鳥主張的國家正在擔憂什麼時候會被拿出來接受嚴格檢視。   
  
就島嶼地位的認定而言，今日的裁決在實質上重新定義了海洋法對島嶼認定的規範。但是讓人惋惜的是，仲裁庭似乎只想創立先例與設定標準，卻忽略了實 務上的考量，不僅無法讓人信服，其後續的檢討更會激烈。實質而言，今日的裁決勢將牽動南海局勢朝向緊張態勢發展。仲裁本意在解決爭端，但本仲裁的結果卻創 造出更多的紛爭，對區域政經情勢帶來重大和深遠的影響。   
  
（本文刊登於1050712中時電子報言論頻道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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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段線 #太平島 #仲裁庭  
仲裁庭製造更多問題 -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  
Read more: <http://www.npf.org.tw/1/15974>  


菲律賓於2013年1月22日向荷蘭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提出與中國大陸進行仲裁的訴求，歷經3年半的過程，於2016年7月12日公布仲裁裁決，裁決內容針對菲律賓所提關於九段線和歷史性權利問題、島礁法律地位問題、中國在南海海域活動的合法性問題、對海洋環境的損害議題，以及對爭端加劇等議題，仲裁庭做出判斷。  
  
在整本厚達501頁的仲裁裁決書中，國人最感興趣的重點應在於九段線的法律能力以及島礁的法律地位兩者。  
  
在九段線與歷史性權利上，仲裁庭認為即使中國曾經對南海水域的資源享有歷史性權利，但是這些權利也已經在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關於專屬經濟海域之規定不一致的範圍內歸於消滅。仲裁庭同時指出，雖然在歷史上中國以及其他國家的航海者和漁民利用了南海的島嶼，但並無證據顯示中國對於該等水域或其資源具有排他性的控制權。因此仲裁庭認為，中國對九段線內海洋區域的資源主張歷史性權利，缺少了法律基礎。  
  
值得關切的是，仲裁庭將九段線內水域的利用和歷史性權利的主張連結在一起檢視。同時，更值得深思的是，仲裁庭認為缺少法律基礎的是在九段線內對資源主張歷史性權利，換言之，法庭似乎並未否定九段線之存在。  
  
另外在島礁法律地位的認定上，仲裁庭設定了幾個檢查的標準，包括是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甚至對於爭議性甚高的《海洋法公約》第121條第3項「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之解釋，認為應當是在自然狀態下，維持一個穩定的人類社群或者不依賴於外來資源或在本質上單純採掘業之經濟活動的客觀承載能力。仲裁庭認為很多島礁上駐紮的政府人員需要依賴外來的支持，因此無法證實這些島礁具備如此的承載能力。仲裁庭的結論認為，南沙群島中沒有任何島礁能夠產生延伸的海洋區域，南沙群島不能夠作為一個整體，無法共同產生海洋區域。  
  
仲裁庭對於海中地物是否能夠為島，提出了非常嚴苛的標準，甚至是必須維持穩定的人類社群，或是完全不依賴外來資源的支持。  
  
若以太平島的標準來說，面積達0.51平方公里，有飲水、自然泥土、原生植物，長久以來保持超過百人在島上生活等條件都無法符合仲裁庭所設立標準的話，那麼沖之鳥根本不可能成為具有延伸200浬專屬經濟海域能力的島嶼。至於其他國家所主張的島嶼更有值得討論，或甚至引發紛爭的可能性。  
  
基於前段所述，關於島嶼法律地位的判定，不僅是本仲裁案中的重點，也會受到國際社會的重視。看見連太平島這麼優秀條件的島嶼都不被認定，肯定有許多類似沖之鳥主張的國家正在擔憂什麼時候會被拿出來接受嚴格檢視。  
  
就島嶼地位的認定而言，今日的裁決在實質上重新定義了海洋法對島嶼認定的規範。但是讓人惋惜的是，仲裁庭似乎只想創立先例與設定標準，卻忽略了實務上的考量，不僅無法讓人信服，其後續的檢討更會激烈。實質而言，今日的裁決勢將牽動南海局勢朝向緊張態勢發展。仲裁本意在解決爭端，但本仲裁的結果卻創造出更多的紛爭，對區域政經情勢帶來重大和深遠的影響。  
  
（本文刊登於1050712中時電子報言論頻道觀點）  
  
  
*以上內容謹代表各媒體、作者觀點  
*原文網址: http://www.npf.org.tw/1/159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