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國民黨海外黨部組織要點

知識庫網址：https://knowledge.kmt.org.tw/articles/e6d396b8-431b-4e93-a661-21c4659129bb/
原始來源：https://www.kmt.org.tw/2009/01/blog-post_47.html
原始發布：2009-01-21T15:05:00+08:00
內容形式：規章／公告
原始標籤：黨務規章
主要主題：[黨史、組織與黨務制度](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party-history/index.md)
此版本建立：2026-10-04T21:34:46.449171+08:00

**中華民國95年10月23日第46次中央工作會議通過  **

第一條  

本準則依據《海外黨務組織規程》第三條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分部** 為海外黨部之基本單位，其**黨員人數** 最低為30人，最高為100人。現行分部如超過100人者，則需分立為數個分部。現有分部黨員人數未達30人者，中央得取消該分部之番號。

  
第三條  

**黨員** 依自由意志決定參與之分部，分部不得拒絕黨員之轉入和移出。新黨員入黨，分部需依規定報中央核定；黨員移轉黨籍，分部需向中央報備。

  
第四條  

海外黨員依黨章有繳納**黨費** 之義務，黨員繳納黨費後始可行使黨權。黨費繳納辦法，由中央另訂之。

  
第五條  

海外分部以**地方化** 或**城市化** 為原則，**名稱自訂** ，經報中央核定後頒授印信。

  
第六條  

海外**分部委員會** 由**黨員大會直接選舉** 產生之委員組成，**任期三年。選舉辦法** 另訂之。

  
第七條  

分部委員會置**委員3至10人** ，委員名額依黨員人數決定，以每10位黨員產生一位委員為原則，**候補委員** 不得超過委員名額三分之一。

  
第八條  

分部委員會之**任務** 如下：

一、    奉行黨章、黨紀，執行中央決策及黨員大會之決議。

二、    管理黨籍。

三、    聯繫黨員，徵求新黨員，培養黨的幹部。

四、    收集黨費，籌集並支配黨務經費。

五、    動員匯集海外僑社力量，支持本黨提名之候選人。

六、    決定是否參與地區性的支部聯合組織。

  
第九條  

委員會置**常務委員** 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條  

委員會依組織特性得設工作小組及幹部，其中**書記（秘書）** 、**財務** 應有專人負責，可由委員兼任或擇適任黨員聘用之。

  
第十一條       

中央與海外分部相互直接行文。分部與中央的聯繫採**電子化** ，分部之負責人或書記（秘書）應有使用電腦管理黨籍、處理文書及收發電子郵件的能力。

  
第十二條       

分部**委員會議** 需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三條       

海外特殊地區之組織不能成立委員會者，中央得視需要遴派若干同志成立**工作委員會** ，行使委員會職權。

  
第十四條       

同一地區或國家有三個（含）分部以上得聯合組成**支部** ；有三個（含）支部以上得聯合組程成**總支部** 。

  
第十五條       

中央依據海外僑社及黨員分布情形畫分支部之轄區，以一個地區設一個支部為原則。支部原則上設於黨所所在地。

  
第十六條       

**支部委員會** 由各參與之分部推派代表為當然委員組成之，委員名額由參與之分部共同決定。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一至三人，由委員互選之** ，任期與分部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七條       

支部對於同一地區分部之加入，不得拒絕之。

  
第十八條       

支部委員會之**任務** 如下：

一、    舉辦支部及所屬分部之黨員活動。

二、    發行**黨員通訊** ，報導各分部的活動，並藉以與黨員保持聯繫。

三、    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

四、    成立支部評議委員會。

  
第十九條       

**總支部委員會** 由參與之支部推派代表為當然委員組成之，委員名額由參與之支部共同決定。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三至五人，由委員互選之** ，任期與支部同，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二十條       

總支部委員會之**任務** 如下：

一、舉辦總支部及所屬支部之黨員活動。

二、執行委員會決議事項。

三、成立總支部評議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海外黨部之黨籍管理

一、    黨籍名冊之繕造由分部完成後，直接函報中央，副知支部、總支部。

二、    黨員之移入、轉出和增減，由分部定期向中央報備，並副知所屬之支部、總支部。

三、    中央定期直接和黨員聯繫，核實各分部黨員人數，若人數有出入時，以中央核定名冊為準。

  
第二十二條               

海外各級黨部若擁有黨所（黨產），其**管理委員會** 與黨部委員會如何契合，由各地區自行規範。管理委員會若以「社團法人」向所在地政府註冊登記，其章程與黨部組織法規有所出入時，宜修改章程，使其與組織的法規不相衝突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               

中央擁有產權之海外黨所（不動產），其管理委員會之組成辦法由中央另訂之。

  
第二十四條               

本準則經中央工作會議通過施行，修訂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