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國國民黨區級黨部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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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來源：https://www.kmt.org.tw/2026/03/blog-post_82.html
原始發布：2026-03-13T13:46:00.001000+08:00
內容形式：規章／公告
原始標籤：黨務規章
主要主題：[黨史、組織與黨務制度](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party-history/index.md)
此版本建立：2026-10-04T21:34:51.851785+08:00

**中國國民黨區級黨部委員會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八十九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97年5月14日第十七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一一八次會議修正

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第二十二屆中央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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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區級黨部之組織，依本規程行之。

**第二條**

區級黨部（鄉鎮市區）為基層工作推動中心；以每一鄉、鎮、縣轄市、區設立一個為原則。

**第三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由遴聘委員和當然委員組成，並隨職務異動改聘。

遴聘委員：現任黨籍鄉鎮市區長、縣市議員、代表會主席、農漁會總幹事、區級黨部各工作委員會召集人、重要社團領導幹部等，由上級黨部遴聘之。

當然委員：區分部委員會常委。

區級黨部置主任委員一人，並視實際需要置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均由委員會委員互選之，連選得連任一次，必要時得由上級黨部遴派。

**第四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執行上級黨部之指示及本區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決議。

二、建立黨的組織，並指導支援其活動，開展服務工作，促進社會建設。

三、培植並管理本區幹部。

四、實施黨員訓練，培養黨性、黨德，增進組織意識。

五、宣傳本黨政策，反映民情民意，掌握社會脈動，擴大結合群眾。

六、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七、執行黨的紀律。

八、籌集並支配本區黨務經費。

上級黨部得就區級黨部之特性，分別規定其特別任務。

**第五條**

區級黨部主任委員、委員任期定為二年。

**第六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議每季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臨時召開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其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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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區級黨部委員應依黨的任務需要，實施分工，並應深入基層，加強組織活動及社區服務、訪問黨員、結合民眾。

**第八條**

區級黨部置主任一人，投票所較多地區增置副主任、專員若干人，由上級黨部派任之；主任承主任委員之指示，執行黨的任務並綜合處理日常業務。

**第九條**

區級黨部委員會為開展工作之需要，得經上級黨部同意設各種任務型工作委員會或小組，規劃推動基層黨務工作，並輔導、支援區分部推動各項活動及服務工作。

**第十條**

區級黨部黨員大會每一年舉行一次(以下簡稱黨員大會)，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召集臨時黨員大會。

一、上級黨部指示召集時。

二、本級委員會認為必要時。

三、所屬區分部委員會半數以上之請求時。

區級黨部因所轄區域過廣或黨員過多，不能召集黨員大會時，經上級黨部之核准，得召開代表大會。

**第十一條**

區級黨部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檢討本區委員會之工作。

二、協助基層黨務發展方針。

三、協助從政從業同志執行黨的任務績效。

四、研討地方建設、社會建設及為民服務事項。

五、在各種選舉中，策劃並輔導本黨提名的候選人競選。

**第十二條**

區級黨部經費、黨費及特別捐收支情形，應按期報告本級黨員大會或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本規程經中央常務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