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於黨產會表示中投公司股權已屬國有之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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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來源：https://www.kmt.org.tw/2017/08/blog-post_30.html
原始發布：2017-08-30T10:11:00+08:00
內容形式：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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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主題：[憲政、司法與政府治理](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governance/index.m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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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聞 稿 中國國民黨文化傳播委員會 106.8.30   
  
對於黨產會表示中投公司股權已屬國有之澄清  
  
有關行政執行署為黨產會對中國國民黨做成追繳新台幣8億6,488萬3,550元之行政處分，本黨前於106年8月22日行文陳報擬以民國36年第2期美金公債抵銷原處分追徵金額在案，並於106年8月29日陳報願以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作為清償方案，經查，中投公司發行實體股票11張，股票面額新台幣11,000,000,000元，至106年7月31日帳面價值為新台幣34,912,943,827元，股票現由本黨持有中並屬本黨之財產。  
  
黨產會雖於105年11月29日做成黨產處字第105005號行政處分，課予本黨移轉持有之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為中華民國所有之義務，惟經本黨提出停止執行聲請後，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12月16日以105年度停字第128號裁定以本件移轉國有係有重大爭議為由，停止前述行政處分之執行，因此，本黨現仍為中投公司唯一股東，該公司股權並非國有。  
  
此外，按黨產條例第9條第1項第1款規定：「依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布之日起禁止處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履行法定義務或其他正當理由。」又黨產條例施行細則第 5 條第1項第4款對於法定義務之規定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履行法定義務，指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四、 其他依法律或法規命令規定所為之處分。」，經查，本案之追徵處分係為黨產會依據法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自屬法定義務，因此不論中投公司之股權是否經黨產會認定為不當取得財產，本黨為履行法定義務時，均無須先經黨產會許可，依法即得處分中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並作為清償方案，是以，黨產會稱中投公司股權已經收歸國有，不得再作為清償方案云云，顯屬違法。  
  
綜上所述，本黨雖認為本追徵處分違法，並已提出行政訴訟撤銷該處分，惟基於對各業管機關之尊重，仍主動積極向執行署提出合法之清償方案，顯見本黨具有清償能力及清償意願，近來報章報導黨產會一再干涉執行署認定本黨清償方案，顯與我國行政執行慣例不符，在此嚴正呼籲黨產會遵守黨產條例相關規定，並應尊重執行署法定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