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五年中華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 中國國民黨黨員行為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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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來源：https://www.kmt.org.tw/2026/04/blog-post_67.html
原始發布：2026-04-08T11:53:00.001000+08:00
內容形式：規章／公告
原始標籤：黨務規章
主要主題：[黨史、組織與黨務制度](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party-history/index.md)
次要主題：[選舉、提名與公投](https://knowledge.kmt.org.tw/topics/elections/index.md)
此版本建立：2026-10-04T21:34:44.915120+08:00

**一一五年 中華民國地方 _公職_ 人員選舉**

**中國國民黨黨員行為規範**

中華民國115年4月1日第二十二屆中央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核定通過實施

壹、應遵守事項

一、本黨黨員未經提名(徵召、核准)，不得向選舉委員會辦理登記參選；並於競選活動期間，不得有違反本黨政策及決議，或同志間相互攻訐之言論與行為。

二、本黨黨員不得有為非本黨提名(徵召、核准)參選人公開站台、動員掃街及其他公開助選之行為或具名擔任該參選人競選組織任何職務，如屬經中央常務委員會決議通過之政黨合作或協商所涉事項者，不受輔選之限制。

三、本黨黨員與友黨或無黨籍參選人有配偶、直系血親或特殊情況，得專案報請縣市黨部同意，並向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報備者，亦不受前條輔選之限制。

四、本黨黨員應切實遵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本黨黨章及決議，依法從事各項選舉活動，全力協助本黨各項提名(徵召、核准)參選同志當選。

五、本黨無提名候選人參選之選舉區，黨員經該選舉區之黨部同意後，得為友黨或無黨籍參選人助選。

六、本黨黨員違反前列規定者，依黨紀處理。

貳、違反黨紀之處理

一、黨員違反黨紀自行登記競選者，一律予以開除黨籍或撤銷黨籍處分。

二、黨員違紀助選或其他違反黨紀行為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止黨權之處分；但其情節重大者，得予以撤銷黨籍之處分。

三、黨員於選舉期間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有關規定者，依其情節輕重予以停止黨權二年以下之處分；但其情節重大，嚴重損害本黨聲譽者，得予以撤銷黨籍處分。

四、各級黨部對所屬黨員違反本行為規範者，應依本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之規定辦理。

五、本規範未盡事宜，均依本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及相關規定辦理；對於本規範有爭議者，由中央考核紀律委員會統一解釋。

  


下載點:[黨員行為規範](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Q7oaa6TFeiF1yrnYDSt6fAnElAFie091/view?usp=shar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