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條人命還不夠?人民還能理解多少次這樣的判決?
土城家暴男當街持刀、鋁棒殺害妻子和小姨子,一次奪走兩條人命,一審卻逃過死刑。
看完整個判決理由,我只能說:
五大荒謬,字字句句都讓我難以想像,這些文字到底是怎麼寫得出來的?
第一,#殺得還不夠多?
合議庭認為,依照憲判8,單從殺害人數來看,必須達到3人以上,才符合「殺害多人」。
所以,兩條人命還不夠?
更荒謬的是——到底誰負責定義「多人」?
今天這個合議庭說3人,下一個合議庭會不會認為4人才叫多人?
第二,殺的不是特定弱勢,所以犯罪結果「#沒那麼嚴重」?
憲判8例示的對象,包括兒童、老人、孕婦、身心障礙者等「自我保護能力明顯不足者」。
而本案兩名被害人不屬於這些身分,因此法院認為,本案犯罪結果與憲判8例示的嚴重情形有別,甚至認定:
#犯罪結果不是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
所以,一個有家暴紀錄的男人,開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再持刀、鋁棒在大街上把兩個人活活殺死。
難道只因為她們不是兒童、老人、孕婦或身障者,
這個加害者就變得「沒那麼壞」?
這兩條人命的死亡,就變得「沒那麼嚴重」?
第三,法院竟認定犯罪手段「#並非特別殘酷」
這一段,我真的看得難以置信。
判決認為,被告主要以廚刀砍刺,因為刀具殺傷力強,數分鐘內便造成死亡,
因此:
「未使2名被害人死前蒙受煎熬或額外之痛苦歷程。」
所以認定謝文雄的犯罪手段:「並非特別殘酷。」
也就是說,因為殺得夠快,所以不算特別殘酷?
竟然因為「死亡得夠快」,成為不符合最嚴重犯罪的理由之一?
第四,檢察官還得證明:他以後可能會再殺人?
法院認為,檢察官沒有證明被告具有:
「再犯殺人罪的高度危險。」
可是兩條人命已經沒了。
我們現在是在審判他已經殺了兩個人的行為,結果還要求檢察官要預測:他未來會不會再殺第三個?
第五,還要證明:這個人已經無法教化?
法院又認為,檢察官沒有證明被告:欠缺更生教化及再社會化的可能。
所以現在要判死刑,似乎變成要一道一道闖關:
殺了幾個?
殺的是不是特定弱勢?
手段是不是夠殘酷?
以後還會不會再殺?
還有沒有可能教化?
一道又一道門檻。
如果當街殘忍殺害兩條人命,仍然不足以構成「犯罪情節最嚴重」,究竟還要嚴重到什麼程度,台灣法律上的死刑才真的用得到?
這個判決每一個讓人民難以理解的地方,
#正凸顯憲判8把死刑的門檻推到了多荒謬的程度。
我也想起沈伯洋委員過去的一段話。
2020年嘉義鐵路殺警案,一審以被告精神疾病、欠缺辨識能力判決無罪,引發全國譁然。
當時沈伯洋看完判決後,替法院的法律邏輯辯護,最後告訴大家:
「應該要找立法委員重新立法,而不是找法官。」
沈伯洋的話,說得很輕鬆。
但現在法律上的死刑明明還在, 但卻被法官人為解釋設下種種標準。
到底還有多少民眾,能夠繼續「理解」這樣的判決?
人民不是看不懂法律。人民真正無法接受的是:
法律明明還有死刑, 但是否因為這個國家的當權者廢死的態度,所以出現一道又一道的解釋、一道又一道的門檻,讓死刑變成幾乎用不到的刑罰?
不要只要求人民「理解法官」,
卻不問: 法官到底能不能理解人民對司法正義的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