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沈伯洋談到死刑時說:

「死刑,憲法法庭現在已經畫出了基準。」

唉,沈大委員的話,完全的避重就輕。

因為現在問題就出在憲法法庭的那些判死的基準。

正是憲法法庭畫出的無數的基準和門檻,讓台灣一步步走向實質廢死。

一方面拿這套高門檻當幌子,說「台灣還有死刑」;另一方面又說自己「沒有反對死刑」,#無異欺世盜名。

如果死刑被限縮到幾乎難以適用,卻還拿「法律上仍保留死刑」來證明自己不是廢死,這不是偷換概念,又是什麼?

這次土城家暴男殺害妻子、小姨子案,就是最直接的例子。

被告先前家暴妻子、違反保護令,之後駕車追撞妻子與小姨子;兩人倒地後,他再持廚刀、鋁棒攻擊,最後造成兩人死亡。但一審沒有判死。

因為合議庭就是依照113年憲判字第8號畫出的基準,一關一關審下來,最後出現了四個令人難以理解的判決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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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殺兩個人,還不算「殺害多人」?

憲判8把「殺害多人」列為犯罪結果是否屬於最嚴重情形的例示。

但這次合議庭認為,憲判8使用的是「多人」,因此單就死亡人數來看,#原則上必須達到3人以上,才符合「殺害多人」;也就是說,殺害兩人,單憑死亡人數還不夠。

沈伯洋,我想請問:這樣的基準,你認同嗎?

而且更大的問題是,憲判8並沒有直接寫明「幾個人才叫多人」。今天一個合議庭認為3人,未來不同合議庭如果認為要五人,怎麼辦?受害者的生命居然成為死刑判刑的〔計數〕? 真是情何以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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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預謀殺一個,臨時再殺一個,不算「預謀連續殺人」?

憲判8把「出於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才列為死刑犯罪動機惡性重大的情形。

但本案合議庭認為,檢方無法證明被告在一開始,就已經計畫要「連續殺害兩個人」,所以不符合這項標準。

換句話說,如果第二個被害人不是一開始就被列入殺人計畫,就不符合「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

我們究竟是在看犯罪造成的結果與惡性,還是在計算他殺第二個人的念頭,到底是早幾個小時出現?

沈伯洋委員,這樣的區分,你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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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追撞、持刀連刺、鋁棒毆打,#夠不夠「殘忍」?

本案被告先駕車追撞兩名被害人,兩人倒地後,再持廚刀攻擊小姨子至少3刀、妻子至少7刀,還持鋁棒毆擊妻子頭部至少3下。

但合議庭認為,因為被告利用刀具的殺傷力,在數分鐘內造成死亡,#沒有讓被害人在死亡前經歷更長時間的煎熬,因此與憲判8所稱「明顯不人道、有辱人格、極端凌虐之殘忍手段」仍然有別。

那我真的想問:

到底還要怎麼殺,才算「極端凌虐」?

原來用很決絕的手法殺害被害人,變成叫讓被害人快解脫?沒有經歷太長煎熬?這是〔比較人道的行兇方式〕?

沈伯洋委員,這樣的判決,您不覺得更冷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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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就算犯罪情節已經最嚴重,還要證明他「未來還會再殺人」?

這才是死刑門檻最關鍵的一層。

#憲判8第83段要求,即使法院已經認定犯罪情節屬於最嚴重,還要再判斷兩件事:第一,被告未來是否具有再犯類似最嚴重犯罪的高度危險;第二,他是否已經沒有更生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

這次新北地院認為,檢方沒有證明被告具有高度再犯殺人的危險,也沒有證明他已經欠缺更生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因此無從判處死刑。

但問題來了。

法官、檢察官 #都是人,#不是神。一個人未來到底會不會再殺人?一個人到底能不能被教化?檢察官究竟要拿出什麼樣的證據,才能證明一個人「未來高度可能再犯」,而且「已經沒有教化可能」?

如果除了證明犯罪情節最嚴重之外,連這兩件對未來的預測都必須跨過,那死刑到底還剩下多少實際適用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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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回到沈伯洋委員自己的那句話:

「憲法法庭現在已經畫出了基準。」

沒錯,線已經畫出來了。

但現在這條線實際運作之後發生了什麼?

殺兩人,不符合「殺害多人」。

預謀殺一人、再殺另一人,不符合「預謀之蓄意連續殺人」。

駕車追撞、持刀連刺、鋁棒毆擊,也還不到「極端凌虐」。

就算犯罪情節已經最嚴重,還要再證明未來高度可能再犯,而且已經沒有教化、再社會化的可能。

這些就是這次一審合議庭,依照憲判8畫出的基準,實際做出的判斷。

所以沈伯洋委員,您還要拿憲法法庭畫出的這條死刑基準,#來遮掩台灣已實質廢死的真相嗎?

原文:https://www.facebook.com/taipeicathyyu/posts/pfbid02qykRGsTsjADYNWgisXdv6zBLEuw74FTw5ggvygXVUSUimyaP2z4FSDgJX5HHFJie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