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尋賴市長! 南僑開罰、台糖沒事 政府食安雙標、護航吃案
衛福部、經濟部接連替台糖解釋「不用通報」,然而根據食安法第三條與第七條,「產品」本就包含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政府不是在解釋食安法,而是在替台糖找脫罪理由!
台糖買進中聯油品,且依法進行檢驗,不就表示該油品已屬產品原材料!
當驗出苯駢芘超標,當然形成食安風險通報義務,應即通知主管機關當地衛生局才是!
蘇丹紅事件時,衛福部就曾公開說明,食品業者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就應主動通報。如今到了台糖身上,原料怎麼突然就不算產品、不用通報?
國民黨強調,南僑同樣因為原料油異常未通報,就被裁罰300萬元,台糖同樣驗出問題原料,卻被中央說「不用通報」。明明同一部食安法,為何南僑一套標準、台糖又是另一套標準?
為何政府要包庇台糖吃案?政府為何要當台糖共犯?
台糖有無違法應該依法調查,絕不是由行政官員先替台糖下結論脫罪!
遙想賴清德總統擔任台南市長時為強調重視食安,曾訂定更嚴格的台南市食安自治條例,要求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食品有危害之虞,應於48小時內主動通報。國民黨呼籲現今賴總統協尋當年捍衛食安用心良苦的賴市長,那個把食安當國安的賴市長到哪裡去了?